《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您好!想咨询一下以下几种购进货物的情况是否要视同销售:
1、春节采购对联、围巾、生肖玩具等宣传品用于公司春节品牌宣传;
2、同业的协会组织宣传活动,购买物品发放给参加人员(非公司员工);
3、购买办公笔记本给公司业务人员使用;
4、制作公司产品宣传用广告幅、易拉宝、桌牌等宣传用品;
5、客户服务节宣传,组织活动发放获奖人员的奖品;
6、公司在节推广宣传,邀请客户插花活动所购买的鲜花;
咨询问题:
1、以上几种情况请明确给出是否视同销售的解答。
你好,现咨询一个发票部分冲红的问题,就是我公司开了一张管理费和服务费的发票,管理费3000元,服务费2000元,,共5000元,现退管理费1500元,需要冲红发票,请问能否部分冲红,只冲红1500元,请问这个部分冲红有无相关的文件说明,操作步骤之类的?谢谢~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属上述规定情形,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查询->税法查询”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你好,企业在销售饮料的同时在饮料瓶上印有二维码,消费者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金额不等红包,这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若需要交纳个税,企业在发放活动中无法取得中奖者的身份信息,而进行代扣代缴个税申报则需要详细的身份信息,咨询当地税务局,这种情况也不能汇总纳税。请问,若缴纳个税我们企业应如何操作?..
一、企业在销售饮料的同时在饮料瓶上印有二维码,消费者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金额不等红包,要区分两种情况:1.随机有的有金额有的无金额。
2.随机都有金额,但金额不等。
自然人办理了组织临时登记,而不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给我发政策的同时,也请回复我的问题,谢谢!因为政策可以百度的到,我也知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我只想知道办理组织临时登记能否享受!
现答复如下: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因此,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则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请问组织临时登记和组织临时税务登记的区别是什么,自然人办理了组织临时登记需要正常申报吗?
临时纳税人登记适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并按照规定认定税(费)种,税(费)种认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组织临时登记是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等业务建立的临时税收档案,不做税(费)种认定,不需按期纳税申报。
我们是物业公司,小区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当有部分业主按月停车,我们会代表全体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但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业委会是一个非盈利组织,不能自己开具发票,不能自己管理停车费用,因此物业公司代开具发票,并按权额缴纳租赁费,(而是否简易征收是看小区建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这种做法合理吗?
如果物业公司与车位所有人签订了租赁协议,现又将车位出租给业主,由物业公司如实开具发票。物业公司与车位所有人之间需要根据具体的协议确认如何开票。无法确认双方之间的业务,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判定,发票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开具。
我们是物业公司,小区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当有部分业主按月停车,我们会代表全体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但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业委会是一个非盈利组织,不能自己开具发票,不能自己管理停车费用,因此物业公司代开具发票,并按权额缴纳租赁费,(而是否简易征收是看小区建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这种做法合理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经小区业务委员会委托对部分公共区域进行租赁经营;因经营过程中需要一些费用支出,经双方协商后约定:在公共区域经营中,经营收入50%归物业公司用以日常支出,剩余50%由物业代收并在收取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业务委员会。
处理方式:
1、物业公司以收到经营收入全额向第三方开具租赁发票。
2、经营租赁中的费用支出直接列入期间费用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50%租赁收入列入物业公司营业收入;50%租赁收入列入其他应付款,并及时向业务委员会支付,平账。
您好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照2017年58号文件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2%增值税,但是甲方如果要求开具发票的的话,是按照2%税率预缴,还是按照适用税率9%税率正常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