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所得税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企在正式签订网签合同前,会先行签订草签合同。请问签订了草签合同但未签订网签合同,属于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吗?
谢谢
税法上没有对“草签合同”和“网签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无法回答您的问题,建议您持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如有需要,请主管税务机关形成专门的业务问题上报业务部门核实明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有户非正常户的企业名下二手房被法院拍卖抵债,税局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实际是亏本卖的
您的提问已收悉,但由于您的描述不够具体或完整,无法准确答复,请您详细补充该非正常户的情况。您也可通过拨打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咨询。若您反映的企业属于下列文件规定情况,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是一个体商户,夫妻店,经营通讯产品,店面面积15平米,位置在县城边缘,月收入除去货物成本平均5/6千元!还没除去一年1万3千的房租,水电费,两个人的日常,孩子上学的费用等!因电信运营商的要求,我请财务公司代理我的税务方面的业务!问题是我这情况可以做账报税吗?税管员要求我定额定税一个月100多,可我年收入所得还不够30000万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我公司是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公司,目前业务重心在上海,因此在上海聘用了10名左右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委托上海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及代缴社保(以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该公司于每月末开具增值税差额征税专用发票收取1、代发的人员工资;2、代缴的社保及公积金;3、服务费。
由于这些员工在我司的税务申报系统(工资及社保)中没有相关申报记录,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将这部分支出(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及奖金)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河沙水泥的资源税怎么计算啊?个体户小规模是否有优惠?优惠多少?
2,资源税是在开发票的时候缴纳还是规定时间缴纳?具体纳税时间是什么时候?
3,资源税纳税地点是网上自行申报还是去大厅申报?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我们是购买方,7月发票已认证抵扣,八月份发票红冲,红冲后原发票应销售方保存还是购买方保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请问一直,公司产成品在运输途中,由于运输公司问题,导致成品报废。我公司做报废除账时,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我看非正常损失里没有这一项,所以不确定是否进项税额可以不用转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租赁写字楼办公,房东为个人,我想代房东去税局开票。开票时是否要直接全额代缴房东因此产生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还是只需要预缴一部分
现答复如下: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2.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请问我单位抵债资产房屋于2016年9月过户至我单位名下,但原抵债方非法与租房签订出租合同,并获取租金,现我单位通过诉讼判决追回了部分房屋占用费,请问这部分房屋占用费是否算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算租金收入,是否要按判决书上写的租赁期分段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收取占用费的时间确认收入,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 案例概况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是政府部门指定的项目土地整理单位,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具体实施土地整理,获取土地整理总成本2%的土地整理费;B公司负责垫付前期土地整理全部所需资金,经双方共同审核确认后作为土地总成本,该成本由B公司承担。土地整理达到招拍挂条件,若招拍挂成交后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低于双方确认的总成本时,其差额部分由B公司承担向A公司补足或从B公司前期垫付的资金中扣除;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超出双方确认的总成本时,超出部分由B公司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