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受托为客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合同约定按年收取承销手续费费,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另外,该银行还支付部分承销费给分销商,该银行按应收的承销费减去支付给分销商的佣金差额确认收入。
假设承销费三年共计1200万元,每年400万元(其中:支付分销商100万元,银行自留300万元)。
问题:(1)该银行支付给分销商的承销费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是能否扣除?支付给分销商的该部分承销费银行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银行自留承销费共900万元,客户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300万元,银行按年确认承销费收入,该部分承销费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一次性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是B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现A公司将B公司的股权100%转让给C公司,A公司与C公司是非关联公司,那在此次的股权交易中B公司涉及到哪些税费,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谢谢。
根据您的描述,目前股权交易中B公司没有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由于业务涉及三家公司,建议可以携带相关合同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王某注册了一个A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王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A经营部,王某需要交纳哪些税费?A经营部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某金融企业在2010、2011、2012、2014年度报废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动存取款机),已在当年作了账务处理,并在2015年对以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进行处置,取得处置收入,适用增值税3%减按2%缴纳了增值税,但有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应适用17%税率,请问该项业务究竟应如何缴纳增值税以及依据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企业报废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购销合同是怎么缴纳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针对同一份合同、采购和销售方都要按照其金额的万份之三?还是对于一份合同只需要其中一方缴纳就可以的
1.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2.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某金融企业在2010、2011、2012、2014年度报废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动存取款机),已在当年作了账务处理,并在2015年对以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进行处置,取得处置收入,适用增值税3%减按2%缴纳了增值税,但有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应适用17%税率,请问该项业务究竟应如何缴纳增值税以及依据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企业报废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山西省的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务局的领导,您好,想问下销售方开出的餐饮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规格型号和单位可以不填吗?因为对于餐饮服务来说确实不涉及这些信息。消费者强行说要填写规格型号和单位的话能不能予以拒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