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小规模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小于等于30万免增值税。如果当月普票收入28万,专票收入3万。31万需要全部交税吗?还是就3万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请问文件里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利润表中的收入还是指增值税申报主表中的计税销售额。我们公司是做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利润表中的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的计税收入的差额是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金额。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因此,个体户不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到过贸易公司销售货物开的3%的专票。备注也没写。应该不是代开。他能自己开专票?小规模自行开专票没有这个行业吧 他行业性质应该是批发零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公司是组织架构为总公司与三家分公司, 主营业务均为污水处理业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目前总公司具有5名环保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分公司无符合条件的环保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 其他的条件均符合。 我公司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汇总纳税方式,如果以法人为纳税对象,总分公司合计5人环保专业中级职称,已满足条件。 请问总分公司是否均可享受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15%的优惠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补开已经申报过收入的发票,税务规定能补开,但是在开票软件上怎样处理?直接开会重复纳税。如果不申报,等到收款开票时再申报,税务部门又说隐瞒收入,有偷税嫌疑。
第二条:预收账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能否在收款时开票?开票后当月不申报收入和金三系统对不上,申报不成,申报收入又不符合财务成本配比原则,咋解决?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及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如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省未有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异常发票(或者失控发票)抵扣凭证,是在当期申报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还是更正申报所属期申报表?
我司收到供应商失控发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我司“四流一致,发票、货物、资金、合同”已核实无误,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异常发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处理有关问题,若在具体处理发票事项中有疑义,请将有关资料提供主管税务机关。
你好 我在8月7号车辆上牌的时候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结果三天后发生了大台风造成车辆全损,请问能退哪些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