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想咨询建筑劳务公司,按照清包工备案简易计税。将劳务公司单项的模板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以建筑服务形式包给工头个人,由工头自己给工人发放工资,包工头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可否进行差额抵扣在附表三填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我司是小规模企业,从事企业管理服务,因收取租赁费用及公摊面积电梯、公区水电等能源费,客户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去税局代开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以股东B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合同由股东B与银行签订,贷款发放后直接从股东B个人银行卡汇到A公司的供应商C对公账户。贷款利息由A公司承担,但是银行的利息发票抬头是股东B。 供应商C向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 请问:1、A公司承担的利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2、A公司要不要代扣代缴B股东贷款利息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3、 A公司与C供应商 ,发票流、资金流不能完全对应一致,是否合适?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规定,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省会郑州市经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其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在1.4倍,2005年以2004年平均价为基数,其中多层住宅销售价格在2708元/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销售价格在4924元/平方米以下。其他省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建设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我是一位复退军人,自己创业。现在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了,就是要积极申请办理个体户办理领用或发票代开服务的业务,多次拨打电话前往营业办理大厅均排不上号被拒绝或电话被拒。故今晚再次在此留言求助,还望税务局领导或税务办理专员看到能够及时在线帮我指导一下,帮助帮助我们这个小企业办理一下申请发票或代开服务业务或来电指导,我的电话是15280268899
谢谢领导!感恩!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再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我在海口买了一套期房,后准备装修,与利民达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向银行申请装修贷款,银行审核期间此期房开发商说要延迟交房时间1年以上,后银行审核通过,将装修预付款22万元付给利民达装修公司,因房子未交房无法装修,人工和材料不断涨价,原合同已无法履行,经过与利民达协商,签订了取消装修的合同,并且利民达将预付款22万元返还给我,有转款记录和收据,房子至今未盖好。请问利民达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么?缴纳多少如何计算?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和 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成立至今只开发了一个项目,此项目在今年6月取得绿色住区证书,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按西大开鼓励类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如果可以那么我是从项目开工当年就开始享受呢?还是从取得绿色住区后才能开始享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村集体为村民修建的房屋,框架商场2层,上面为村民住房,住房下面对应的面积为村民所有,因手续不齐尚未获得正式产权证书。现村民委托村委会统一出面,把商场出租给企业经营,在与企业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谁纳税。请问村民和村委会应当交什么税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谁承担?
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实际业务的判断,无法回答,建议您参阅以下文件,持房产相关资料咨询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合同约定税率为10%,国家税率下调至9%,请问我公司能否按10%开票,并按10%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