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账务处理请参照会计准则执行。
你好,
根据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
因此这个转卖合同需要按照购销合同来缴纳印花税。
尊敬的领导,您好
工作之余,帮不同公司做些翻译工作,其中一家给钱是抵扣后报酬,另一家是不抵扣,我想问下,我如何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据我了解如果不超出4000,减去800后交税,超出4000,减去收入20%交税,我想咨询的是我这种情况该去哪儿申报劳务报酬所得税,我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需要缴纳另一家给的不抵扣的收入税,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若符合上述条件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中国公民将其个人的中国企业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女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
2 中国公民将其个人的中国企业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孩子(其孩子是外国国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
3 中国公民接受其外籍配偶无偿转让的中国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7年和一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时为一般纳税人)签订的了监理服务合同,合同中未对开票税率作出具体约定,但按照当时的政策要开6%税率的发票,监理公司也是一直按照6%的发票开具并办理结算。自财税[2018]33号颁布并执行后,监理公司根据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具3%的发票给我司,我司不予接受,理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监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虽然合同中并未就具体税率进行约定,但当时适用的税率是6%,合同价款中含6%的税款,监理公司应提供6%的发票或者虽提供3%的发票但应扣除3%税差。现此监理合同还有一半未履行,后面未履行部分是按照6%履行还是3%履行?国家对此政策的过渡期内出现这种问题有没有具体的政策解读或者跟进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条款部分失效。
您提供链接所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条款部分失效。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的规定:“三、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项“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调整为“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您好!
我公司占用荒山林地,发展土猪养殖。围栏内总面积近2000平方米,其中围栏内建有猪舍等必要生产设施500平方米。
请问我公司是否适用《耕地占用税条例》第十四条、《耕地占用税条例细则》第三十条、《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如不适用上述规定,我公司要如何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我们是房开企业,我们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规定,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增值税文件规定的土地前期开发费,可以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差额征收,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土地前期开发费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