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公司至2019年6月实收资本5000万,净资产-8000万。因甲公司有房产土地,评估增值2000万,经评估后实际净资产-6000万,每股公允价值-1.2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和借款计8000万,2019年7月,双方协商以乙公司8000万的债权全部转增甲公司的股权,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债转股后甲公司实收资本增至1.3亿,其中甲5000万,占股38%;乙8000万,占股62%,债转股后甲公司每股公允价值0.15元。请问该债务重组中,甲企业是否应对股权公允价值增值部分(1.2+0.15)*5000=6750元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纳税?
个人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对于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分类所得(如财产租赁和股息红利等)新文件出台后,请问计算扣除限额时的应纳税所得额30%是单项(仅限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还是汇总财税租赁和股息红利所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扣除限额?综合所得是否是四项所得相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扣除限额?请明确选择其中一种分类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本人于 5月31日在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离职,6月15号收到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他们的工资单都是保密的,都是不发放到员工手里的。8月8号,公司的人事打电话通知我,说最后一个月没有扣,让我自己去交,不都是代扣的吗?我的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06122812 电话173689996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有一个企业,占地50亩,其中有24亩地开发使用了,建起了车间和办公大楼,但是在同一院墙内,还有26亩地闲置长着荒草,请问 土地使用税 是按照50亩 缴纳,还是 按24亩计算缴纳?而房产税计算时,是不是把24亩地乘以二,计算土地价值,然后 分配到24亩地的各个房产上计算缴纳房产税?假设建筑面积 是26亩,那么分配到房产上的土地价值就是按26亩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1、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单位转让商铺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的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请问这种情况下购买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个体户一般纳税人要不要交纳印花税?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要不要交纳印花税?江苏省印花税优惠政策70%(工业企业),40%(商贸企业),文件是哪一个?哪里能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网签合同技术服务费应计入什么科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扣除。
若属于江苏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核对定额发票流向或携带下列资料向税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注: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房地产企业购买电器、礼包等用于促销活动,促销对象可能是个人、单位。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房屋中介企业购买电器、礼包等用于促销活动,促销对象可能是个人、单位。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因此,只要是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法进项税额,并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就可以做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