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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费

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费

香港母公司(供应商)来华提供现场IT咨询服务,我司支付其咨询费和差旅费,合同有写明:由我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供应商在境内应交的相关税费。对于代扣代缴税费,请问我司需为其代扣代缴咨询费、差旅费的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吗?另外还有其他相关的税费需要交吗?谢谢!

答复如下:

    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母公司(供应商)来大陆提供现场IT咨询服务,差旅费也应属于提供咨询服务而取得收入,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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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户车过户怎么缴税?

公户车过户怎么缴税?

我公司名下有一辆小轿车,现在需要过户给另外一个公司,怎么缴税?过户给个人怎么缴税?

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同时,还涉及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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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专用发票开具必须填写 单位、数量、单价吗?

经营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专用发票开具必须填写 单位、数量、单价吗?

 经营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专用发票开具必须填写 单位、数量、单价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营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专用发票开具必须填写 单位、数量、单价。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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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退还增值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退还增值税优惠政策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2019年8月开始生产特种水泥-道路硅酸盐[P.R42.5(7.5)]等级水泥,请问该品种水泥是否符合财税【2015】78号-附件:目录二类2.2-废渣-水泥、水泥熟料-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70%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该文件附件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类别2中规定,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因此,综上所述,如您同时符合文件所列条件,则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若不符合,则不能享受优惠。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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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是要怎么处理呢?需提供哪些资料?

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是要怎么处理呢?需提供哪些资料?

 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是要怎么处理呢?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2020年1月3日发布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调整财务报表报送种类的通知》,按照财政部相关财务报表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自2019年第四季度(所属期)起,财务报表进行简并和整合,原有财务报表简并和整合为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企业会计制度报表、政府会计准则报表和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5类财务报表。
    纳税人以“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应确定需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我局已经根据纳税人原先报送的报表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情况更新了电子税务局需要报送报表的种类,请纳税人到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报送模块核对所需报送报表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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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化大豆粉的税率是多少?

膨化大豆粉的税率是多少?

 膨化大豆粉的税率是9%还是13%?山东省是怎么界定的?是属于饲料还是属于商品?我咨询了几家大的加工厂,给出的答复各不相同,有开的是9%的,有开的是13%的,我想问下哪个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膨化大豆粉是否属于上述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建议携带相关产品资料到主管局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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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受票方电话号码错误是否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增值税受票方电话号码错误是否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购买方电话号码变更,销售方还是按原电话号码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想咨询一下增值税受票方电话号码错误是否影响发票的有效性,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退票重开?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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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站能计入无形资产吗?

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站能计入无形资产吗?

 你好,请问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站能计入无形资产吗?如果能,该资产的价值如何计算?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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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学校并移交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吗?

关于建设学校并移交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吗?

 您好,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主要为开发房地产项目,根据政府要求,需要建设一所公立学校,土地为政府划拨,建设资金为政府投资,我公司为建设单位,完工后移交给教育局,请问这种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吗?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以及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具体征管问题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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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变更及股权转让问题

关于股东变更及股权转让问题

 我司原股东为5个自然人及1家企业,现其余4个自然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中1个自然人(即现股东为1个自然人及1家企业):
1、在工商进行股东变更后,我司(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涉及股东变更的手续?
2、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对我司(被投资企业)是否涉及需向税务局报备的义务或者其他需要进行的相关手续?
3、自然人股东之间涉及的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复如下:
1、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纳税人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下简称贴花)缴纳办法。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纳税和委托代售的缴纳办法,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应自行完税。
    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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