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中第七条规定“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想问一下,旅游代理人收取的佣金是否适合“财税〔2018〕164号”这条规定,即旅游代理人可以参照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法人企业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合同签订在2016年5月1日前,合同约定采用分期付款,其中部分款项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收取,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收入,问题:(1)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2)应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还是向自然资源使用权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及相关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如果公司是2017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8年在有效期内,请问该公司2018年能够享受此优惠政策吗?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因此,可以享受。
如果建筑类服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方法确认了收入,需要在确认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未预收货款、也未进行竣工结算,也符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条件吗?有具体的法规条文吗?
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我公司是当地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以PPP形式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当地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的项目运营,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营,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请问这部分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钢材采购和销售是否都需要缴纳印花税,按什么比例缴纳?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钢材采购及销售合同属于购销合同的征税范围,应缴纳印花税。
个体户去税务局代开专票需要带哪些材料?不是法人去需要带法人身份证吗?
答复如下: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提供: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我公司近期准备签订定期供应员工量裁服装的框架合同(金额不确定),需定期查看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税金。
根据过往要求,对于金额不确定的框架合同,可以先按5元贴花,之后按结算金额每次乘以印花税税率。
但是,2018年5月以来,根据财税〔2018〕50号的要求,,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因此对于采用过往惯例先用5元贴花的形式,存在一定的不解,是否应该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一个“其他营业账簿”,之后系统认定免于扣款?由于系统所限,选了“其他营业账簿”后,是不能在上面写合同的名字与对方单位名称的。十分感谢!
对于新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我们注意到第八条中这样说“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请问针对公告第一条,“已处理”是如何定义的?如果我公司在2019年12月发现2018年2月开具的进项发票尚未认证,在会计上做了进项税额转为成本的分录操作,属于“已处理”还是“未处理”?对应的税额还能在2020年3月1日以后进行认证抵扣吗?
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开具的、超期未认证确认的进项发票,可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