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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新能源车辆销售取得的国家补贴相关问题咨询

新能源车辆销售取得的国家补贴相关问题咨询

我司是新能源整车生产销售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19年第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我的问题是:我司在2020年1月份销售一台新能源车,车价含税金额为100万,其中新能源国补可以收到10万,客户向我司实际支付90万元。我想问这10万元的国补是在实际销售车辆时缴纳增值税还是在实际收到国补时再缴纳增值税?另外这10万元国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以及何时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补贴  

办税百问

公司取得补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公司取得补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某公司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约定,若该公司息税前利润未达到总投资金额的7.5%,政府将对此差额进行补偿。如果该公司取得上述补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属于以上规定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税

 2019年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万元,应缴多少个税?速算扣除是210元吗?还是2520元?是应缴个税=120000*10%-2520=9480元,还是应缴个税=120000*10%-210=11790元?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应缴个税=120000*10%-210=11790。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创投企业选择核算方式在税务机关备案相关问题

创投企业选择核算方式在税务机关备案相关问题

      我熟悉的一家创投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向当地发改委进行了备案,但未在2019年3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结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三部门联合颁发)第六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可否做这样的理解: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期是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企业可否在2020年1月31日前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满3年后(即2023年1月31日前)重新向税务机关备案。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盼贵局及时予以回复。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我司于2017年1月17日从淘宝网司法拍卖到一间思明区办公室,并于2017年3月2日取得法院裁定书,因原开发商跟他人签订了长时间的租赁合同,存在租赁纠纷,导致我司无法取得办公室实际使用权。我司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7年7月12日正式向思明区法院起诉,2019年8月25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作出裁定,我司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取得实际使用权,因国土局想加收土地初让金,目前一直在协商中,不知何时才能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我司计划3月份开始对外出租办公室。请问我司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呢。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病死畜禽无害化补贴增值税问题

病死畜禽无害化补贴增值税问题

 我公司取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格,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处理。如果2020年我公司处理30000头病死猪,按照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无害化处理的30000万头病死猪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担保公司增值税今年是否还有新政策可以免除

担保公司增值税今年是否还有新政策可以免除

 我们属于国有企业担保公司,之前一直有政策,免增值税,今年是否还有新政策可以免除?

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跨季度或者跨年开具红字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可退吗?

跨季度或者跨年开具红字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可退吗?

 小规模纳税人,跨季度或者跨年开具红字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可退吗?

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若当期的红字负数冲减当期的正数销售额,本期应补(退)税额为负数,可申请退税。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增值税  

纳税知识

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你好。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房,按照预计毛利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毛利额-税金(土地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请问这个税金是否含本期应交呢?还是单单指的是已交税金?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高新研发费用包括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吗

高新研发费用包括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吗

 您好,我单位是科研事业单位,想要做高新认定,请问高新研发费用需要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支出吗?

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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