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然人甲既在A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又是B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的5000元减除费用与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所得税时每月5000元投资者减除费用,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如纳税人已在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申报中享受了减除费用六万元的,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不能重复享受。
企业购买软件合同应该按照技术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购销合同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10.技术合同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房产税税源采集重复导入,如何删除?
答复如下:
可通过“税源修改及变更”菜单,查询出该税源,点击“作废土地”或“作废房产”,即可将该税源删除。注意,如该税源已有申报记录,则无法作废,只能进行税源终止,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已申报过税款的截止月份。
请问,哪些情况可以免予税务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可以在哪个文件找到?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九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
第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
增值税抵扣后开票方被税务局认定为失控发票,我公司已经进项转出了,补交了增值税。两年后,现在税务局又要我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而开票方已在2017年关门,我公司的业务也是真实发生的,补税的税务局要求我们根据总局所得税凭证管理办法提供证明资料,国地税合并后又找不到税务局的公告,想知道具体政策以及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公司种植销售苗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免税,销售价格中包括运费,那么这个运费是否要分开核算,是否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谢谢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根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因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如有疑问,欢迎致电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具体咨询。
提前解租的,应先做税源变更,再做税源终止。例一企业原税源登记“申报租金期始”为2018年1月,“申报租金期止”为2018年12月,“申报租金收入”为120000元,即每月租金10000元。税款按月申报,10月份,承租方提出11月起提前解租。
则,第一步,应先做税源变更。将“申报租金收入”修改为100000元,“变更日期”填写为2017年12月的任何一天 (变更的次月生效,即从2018年1月开始,所以应填写申报租金期始的前一个月)。变更后,该条税源情况如下:“申报租金期始”为2018年1月,“申报租金期止”为2018年12月,“申报租金收入”为100000元。
请问建设工程公司的民工工资达到多少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呢?需要到税务代开发票吗?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因无法您判断民工的性质(雇员、非雇员),建议您先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有疑问,欢迎致电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具体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单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外地一般计税项目预缴2%增值税,但是当月一般计税项目进项大,无需缴纳增值税。请问可否将外地一般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用于抵减企业所在地开具的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