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请问,这里的“所得”是指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还是从所得收入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背景:2019年8月1日起,我公司已从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8月8日下午,我把2019年7月份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去税务所认证,被告知:由于是转换前的专票,理论上是可以认证,但因系统不能人工选择属期,专票不能认证。
问题1:对于2019年7月份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到哪里去认证(之前可以在公司自己认证,现在由于身份切换,系统已无认证功能)?
问题2:2019年8月后,我公司是否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就2019年7月及以前的应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可以,又该到哪里去认证?谢谢!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问题,我们公司是武汉的建筑企业,我们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包以及设计的合同,那么这些合同的核定率有具体规定吗?
第一,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223号公布,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第二次修改)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如下:(一)购销合同1.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50%—70%核定计税额;
1、2019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是多少。
2、文化事业建设费低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否免征,2019年是否低于10万免征。
3、媒体文化推广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6 12号文 适用所有一般纳税人么?,月销售额和营业额的话,那增值税进销差月度不超过10万算不算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一,本法规有效吗?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上述条款中“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对餐饮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来税是不公平的,其也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餐饮业不是最终消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事项名录》中第4,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改为不再提交。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我们企业7月份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变更,增加股东,股权比例等,按照最新政策该变化是不是不需要向贵部门进行登记?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购入不动产,购入时按评估值付款未取得发票,于2019年5月按评估值出售,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计提增值税?自2009年2月至2019年5月计提的折旧费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重庆个人购买首套房且是二手房,交了契税的那种,我听说有哪种税可以退返,想咨询下是否存在有这种情况;若有,需要如何办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第一条中说“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之前福建省地税局回复相关问题时说明了以上没有强制要求,现咨询四川国家税务局对此是否作强制要求?谢谢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