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我公司在四川康定地区依托当地水电企业富余水电消纳园区建立大数据服务托管服务,建立服务器机房及附属设备,采购电力、网络、配套我公司信息技术维护,为客户提供服务器现场托管服务,根据客户不同功耗的服务器按小时计费。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自购变压器和输电线路,将电力输送至机房为托管机器供电,机器属于客户且服务成本中主要以电力消耗为主,供电部份属于转供电应单独核算并视同货物销售,应税收入应区分13%税率转供电和6%税率信息技术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税率需根据实际情况参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用于储备服务的办公楼属不属于免征房产税范围。我们认为该文件所指房产应该包括储备业务管理部门的办公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应包括为储备服务的财务、计划等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三、四、五条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1)对权属是全体业主的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能否按照“现代服务-物业管理”计交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应为多少?(2)对租入的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能否按照“现代服务-物业管理”计交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应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您可按您司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的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因森林火灾,林业部门将灾后植被烣复项目交由当地农业合作社实施,具体内容为:种植苗木并保证成活。对此项目,是否可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某银行贷款开发房地产项目,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另外又签订了一份融资顾问合同,(实务中银行为了考核的要求,将一部分利息费用化为融资顾问费),请问,如我公司土地增值税采取利息费用据实扣除的清算方式,支付的该笔融资顾问费可以视同利息扣除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计算增值额需要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是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务机关要进行核实,对隐瞒收入等情况要按评估价格确定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若客户开具的增值税红字发票信息表,规格型号栏位未填写即空着, 其他栏位都是和原蓝字发票一致,按这样的红字发票信息单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是否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