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一般纳税人。我司在收到预收款阶段预缴3%增值税,但是申报收入时发现,我司留抵进项税过多,申报完收入后,预缴增值税并没用于抵扣,我司后期能否退掉预缴税款?或者可以不在预缴增值税,直接申报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税率适用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外国企业为境内房地产企业提供设计服务,设计服务完全在国外发生,双方只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沟通,不派人到中国境内。但设计服务用于国内房地产开发,对国外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可以认定未完全发生在境外服务,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灰石的资源税是按原矿征收,某水泥企业利用石灰石矿山附带骨料生产线,并对外销售骨料(碎石、机制砂),从石灰石块石到骨料产品,需增加场内倒运及破碎成本,如果按骨料(碎石、机制砂)销售价格计算资源税,则比石灰石原矿(即块石)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资源税高出许多。请问,该水泥企业骨料的石灰石资源税按原矿(即块石)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还是按骨料(碎石、机制砂)的销售价格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石灰石缴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矿。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可开具发票,如何开票,开票是否标志纳税义务发生?应如何申报,是否有清算事项?清算时点如何确定?谢谢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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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今年人数超30人,于2017年成立,那我缴纳残保金按照去年平均人数以及平均职工工资计算是吗,请问那包括我们实习生工资吗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我司在长沙当地的两家分支机构(均属于分公司性质)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两家分支机构所在地均同在长沙市范围内,且在同一个区。 两家分支机构均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两家分支机构虽然设置有单独的账套,但是均由总部统一核算。 请问此种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的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太原市地区因网签备案较慢,影响商品房销售和按揭贷款办理效率,房地产开发公司先与业主签订草签合同,并根据草签合同办理银行个贷按揭,待网签合同打印备案后,草签合同自动失效,双方权利义务均已正式网签合同为准。草签合同与网签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当事人一致,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一致。
请问:草签合同和网签合同是否均需要计征印花税?如果均要计征,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在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正列举范围之内的需要缴纳印花税。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为开发建设发生的、在建设规划报批前缴纳给建设部门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的成交价格或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那么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不属于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烦请予以明确和政策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您好,我们公司付给个人软件维护费分别合计1200元和1200元,所属期是19年1月-12月,请问代缴个税多少元?按什么公式计算?需要在哪个税务局办理?思明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办理吗?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