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我单位员工在出差坐飞机时,开具了一张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逾重行李费”的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这个能作为旅客运输服务进行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开发商因延期交房,支付给业主违约金,想咨询下,这笔违约金可以开发票?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代扣代缴个人?
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房地产开发工作延误,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者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违约金、赔偿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我公司仓库归三方物流管理,我们支付仓库费用,管理的货物出现损失由对方承担。比如对方每月仓储费用10万元,盘亏1万元,由对方负责。物业公司对我公司开具全额的发票还是扣除赔偿的发票。如对方开全额发票,我公司对其开收据还是发票?盘亏的资产进项税是否转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若您获取到的发票票面显示是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监制的,且右侧显示有“卷式出租发票可不加盖企业戳记”,可以使用。具体您可以通过鉴别发票的真伪确定是否属于真实有效的。
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施工的主体阶段,按照已完成合格产值的75%支付工程款;在二次结构阶段,按照已完成二次结构产值的85%支付工程款...(后面的付款节点不再赘述);付款时间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实际完成合格产值的15天内。
假设现在处于施工的主体阶段,2019年7月完成产值100万,甲乙双方在8月初已确认此产值,然后付款75万。
那作为施工企业,是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8月?8月份是开具75万(75万为含税金额)的工程款发票来缴纳增值税还是开具100万的工程款发票来缴纳增值税?
假如拍地条件明确了:配建不少于计容(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0%的人才住房,无偿移交政府。这种情况下,这部分人才住房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1.增值税以下情形需要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企业所得税: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3.土地增值税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赠与包括: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7〕2号)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