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境外供应商向我司提供跨境代理运输服务,我司是否需要帮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国际运输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情况下是否同样适用?如果可以享受优惠,需要哪些资料备案?
一、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因此,纳税人可按实际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发票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领用的信息。
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第2款: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问: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是否可理解为,合同记载的金额是含税价的,则按含税计算,如果合同记载的金额是价税分离的,那么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17年第283期,文中提到为尽早解决三亚市干部周转房问题,由市委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统计市级、局级干部周转房需求量,制定分配方案。市委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派专人与省相关部门对接。
请问该干部周转房是否符合《财政9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中规定的国家机关自用房产?
土地证是父亲的名字,但是父亲已经过世了,继承的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需要缴纳什么税?土地是划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过右上角检索栏输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搜索该文件,下载附件《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您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时领取表单填写。
公司经股转同意摘牌并且解除了与中国结算的股份托管,新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数较挂牌数量增加(三板交易新增),且原股东股份数有变动(三板交易变动),新的股东信息是否要至税务做变更登记,如果要登记备案,需提供什么资料。
您好!“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涉税信息变更,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你好:我公司在销售时同客户约定30天内付款给与2%的现金折扣,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时,如果未能取得财务费用的发票,是否可以依据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以及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若涉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1、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成功后,企业需在其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系统下载更新相应信息后再进行申报,若企业无法下载更新成功的,建议联系技术服务公司:4007112366核实具体情况。2、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
我公司经营商场出租房屋,租赁合同里面约定了租金、物业,除租金外,物业管理费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