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税率为1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您好,注销登记需要提供下列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大厅办理。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劳务,需要缴纳个税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去税务机关办理个税缴纳和发票代开?
2、如果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必须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吗?个人是否可以做税务代理人?
3、税务代理人(包括机构和个人)有什么资质要求吗?或者需要什么系统登记和备案吗?
期待回复,谢谢!
您好,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要求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申请人未要求需为税务服务机构。
最近几年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的充电桩建设,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我公司是全国最大的民营充电桩投资建设运营单位——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我公司在投资建设充电桩并运营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向甲方(如物业公司、房产公司、酒店等商业体)购买电力,消费者才能充电,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在发票的取得方面,我公司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甲方向供电局购电,供电局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向甲方购电,甲方以没有电力销售经营范围或资质为由,拒绝给我公司开具电力发票。
您好!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收款人没有规定必须为自然人姓名,可据实填开企业、单位名称。未据实填开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村镇银行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2)目前,我行为村镇银行独立法人机构,被当地国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我行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是不是必须我行在县(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提供金融服务收入才能享受?
根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司投资建设一公租房项目,依据文件规定公租房租赁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对应的地下车位和储藏室租金收入是否也享受免税政策?一次性收取多年的车位或地下储藏室租金是否应分摊计入每年收入?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额度暂无规定,建议联系当地主管局咨询。
购买方申请开了红字发票申请单(购买方已认证、已抵扣、已记账)。销售方当月也开了红字发票,可是红字发票销售方不给购买方,请问销售方的做法对吗?购买方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单位食堂从集市上购买蔬菜、鱼肉等食物,由于对方都是普通商贩、甚至是一些农户,不可能取得发票,那么,可以凭对方出具的一些收条等普通证明报销,纳入税前扣除吗?假如每批次都未超过500元呢?网传只要不超过500元就可税前扣除,这个前提条件或具体情况是什么?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