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二月
办税百问

增值税留抵退税,水利基金是否从其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留抵退税,水利基金是否从其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额

 根据财税〔2018〕80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中未提及地方水利基金(按增值税的0.5%缴纳)是否可以同样扣除,若不扣除,也就出现多交水利基金的情况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上述文件未提及地方水利基金,应按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销项发票型号可以统一开成DES-1016A吗?

销项发票型号可以统一开成DES-1016A吗?

 从不同供应商进的货物是同一种,,我的进项发票,有一部分的进项发票,型号开的是产品型号,一部分发票,产品型号,开的是产品料号,如16口的交换机,进项发票,型号有开成型号,DES-1016A,有开成料号:NES-1016A,销项发票,型号可以统一开成DES-1016A吗?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因如今房产税由12%降至为4%,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按4%进行交税?

因如今房产税由12%降至为4%,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按4%进行交税?

 您好!我公司现有公司自购房屋为员工低价(400-800)提供住宿,因如今房产税由12%降至为4%,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按4%进行交税?如不能还请您指出原由,万分感谢!

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企事业单位未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得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差额征税企业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

差额征税企业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

 一般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方式,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差额前收入还是差额后收入?

答复如下: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 2004〕第 1102号)文件规定: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根据皖政〔2012〕54号第三条规定:(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2.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财政补贴征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是哪些?

财政补贴征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是哪些?

 财政补贴征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是哪些?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豁免债权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做纳税调减?​

豁免债权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做纳税调减?​

 请问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之间,因债务重组发生的权益性 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分别做资本公积增加和减少,豁免债权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做纳税调减?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政府补助需要交增值税税吗?

政府补助需要交增值税税吗?

 政府补助文件有这样的条款:
服务外包业务
(1)奖励成长型企业。对离岸执行金额5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且增幅达15%的,离岸执行金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不含)且增幅达10%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1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
(2)奖励骨干型企业。对离岸执行金额达到5000万美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1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
咨询:1、取得这样的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政府补助是按照收入区间给予补助(如年收入在2000万-5000万,补助10万),这样的补助需要交增值税?
         3、依据文件是哪些?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咨询

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咨询

 您好,咨询下,我司于2017年1月17日从淘宝网司法拍卖到一间办公室,并于2017年3月2日取得法院裁定书,因原开发商跟他人签订了长时间的租赁合同,存在租赁纠纷,导致我司无法取得办公室实际使用权。我司于2017年7月12日正式向思明区法院起诉,2019年8月25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作出裁定,我司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取得实际使用权,因国土局想加收土地初让金,目前一直在协商中,不知何时才能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我司计划3月份开始对外出租办公室。请问我司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呢。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纳税知识

销售类和服务类分开不超30万 合在一起超了30万 用不用交增值税?​

销售类和服务类分开不超30万 合在一起超了30万 用不用交增值税?​

 销售类和服务类分开不超30万  合在一起超了30万  用不用交增值税?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新注册企业的税务流程

新注册企业的税务流程

您好,我7月底新注册了一个企业,目前已经拿到营业执照,公章也办好了,以及已开通电子税务局。

目前对公账户尚未办理,请问是我应该先去办理对公账户,才能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报税操作是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的相关规定,税务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在发生上述行为时,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核定后,纳税人应连续按期纳税申报。二、如您已有税种核定信息,您可使用IE9或以上版本的浏览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栏目下选择相应税种填写申报表后,按提示操作即可。申报成功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税->清缴税款”,自行勾选想要缴款的税种。点击【立即缴款】按钮后,按提示操作即可。另外,如您司为广州市的纳税人,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和办税大厅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功能缴纳税款。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新设企业  

«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