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原股东结构为自然人A、B合计持股90%,法人C公司持股10%(A和B合计持有C公司100%股权)。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资本实力,本公司拟由C公司增资,因C公司也是由自然人A和B持有,股东协商确定增资价格1元/股,低于当前每股净资产。
请问:1、在本次增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均未有因增资而要求原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目前主管税务所认为C公司增资价格不公允,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
你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给个人,开具给个人只需要姓名还是姓名+身份证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是制造业公司,现收到出租房屋的电费,承租方也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不开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按照收的电费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吗?最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不享受普通住宅免税优惠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不分别不同产品的核算增值额,合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给律所合伙人代缴的公积金和社保可以进公司费用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前段时间参加线下活动方举办的线下电竞比赛获得第三名,奖金为500元人民币,是团队奖金,并非个人奖金,另外举办方扣除了所谓的20%税,只收到400元人民币,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您好,请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属专业承包工程建筑服务,公司是分包单位,现总包单位已与建设单位(业主)签甲供材税率3%的建筑服务,请问本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可按3%的税率吗?(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不存在甲供材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也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普通增值税发票填写问题:购买方栏只填写了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地址、电话,是否就可以了,还是也需要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全部填写完整
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律师事务所得合伙人如果在律所任职,每月有月薪,是不是要单独申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并于综合所得,一起缴?
回复如下:
出资律师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