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二月
办税百问

我司是2019年新成立的公司,之前有个文件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一年内免征工会经费,请问现在还适用这个文件吗?

我司是2019年新成立的公司,之前有个文件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一年内免征工会经费,请问现在还适用这个文件吗?

我司是2019年新成立的公司,之前有个文件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一年内免征工会经费,请问现在还适用这个文件吗?相关文件具体的文号是什么,谢谢


依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闽工[2007]7号)规定,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开业投产未满一年又未成立工会的暂可无需申报缴纳。开业投产后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关于居民企业通过二级市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居民企业通过二级市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我司是内蒙古境内的一家居民企业(有限公司),公司在华泰证券开设机构账户,并于2018年9月在二级市场买入南京银行股票,在持股期间的2019年7月31日收到股利500万元,该股票已于2019年12月31日卖出,取得转让利得1000万。请问在2019年的汇算清缴时,持股期间取得的股利收益和转让利得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按配电柜开票,将会造成进销货物不一致,税务机关会否说事儿?

按配电柜开票,将会造成进销货物不一致,税务机关会否说事儿?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为商业,主要经营配电柜销售。进项票主要有配电柜、开关、保护器、电线等。在日常经营中有时会将开关、保护器、电线等与配电柜简单组装后销售,请问这种情况咋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按配电柜开票,将会造成进销货物不一致,税务机关会否说事儿?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个体户开票季度超过30万,除了全额缴纳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缴纳?还有没有别的税要缴纳?

个体户开票季度超过30万,除了全额缴纳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缴纳?还有没有别的税要缴纳?

1.个体户开票季度超过30万,除了全额缴纳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缴纳?还有没有别的税要缴纳?

2.个人经营所得是年底缴纳还是每个月缴纳?


1.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个人独资企业契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契税问题

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厂),企业名下有一块不动产,投资人是父亲,现父亲把投资人通过转让协议变更为儿子,变更后,企业名称未变,税号未变,不动产产权证未变,请问,该变更投资人的业务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应当征收)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用工方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的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吗?

用工方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的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请问用工方所得税汇算时将该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劳务派遣公司还可以将该费用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吗?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企业收到公益性捐赠(捐给残疾事业)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具体税金怎么算的?

企业收到公益性捐赠(捐给残疾事业)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具体税金怎么算的?

 企业收到公益性捐赠(捐给残疾事业)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具体税金怎么算的?

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 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企业接受捐赠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某公司与建筑总公司签字施工合同,可否收取分公司提供的发票?

某公司与建筑总公司签字施工合同,可否收取分公司提供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税所得税纳税人如何在个税app中更换扣缴单位

个税所得税纳税人如何在个税app中更换扣缴单位

 若您需要在app更换专项附加扣除扣缴单位。请您登录后点击【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点击您填写的记录-点击修改-【修改申报方式】-选择扣缴义务人。若你咨询的不是上述操作,建议联系软件服务单位。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