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从租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019年5月份,个人为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个人在淮安区税务局申请开具咨询费发票,问:个人如何针对该笔费用,进行个人所得税单次预缴?
1、根据《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的规定:“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您好,我公司是成都市的一家企业,员工在天津出差期间乘坐当地出租车取得了天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该发票上面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但是并没有加盖客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请问该发票是否为有效?经初步了解存在部分地区试行新版出租车专用发票不加盖公司发票章的办法,但是无法确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照《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的要求进行申报。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
我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名职工是退役军人,退役10多年了,在我们公司也干了5年多了,社保、合同、工资都是按规定在做,我们一直没享受雇佣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可以申报享受吗,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个体工商户因公共利益拆迁所得补偿费用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