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单下载——纳税申报类——《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表及填表说明》。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税收政策——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文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购买了期房(还需几年才能交房使用,一次性付款不存在贷款利息),这种情况住房租金允许扣除的截止时间是到什么时候?租房协议的终止时间还是购房合同的签定时间或者是期房的交房时间?
在您购买期房时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租房协议的终止时间填写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范围问题
1、财税〔2017〕90号所说的可以全额抵扣,是限于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金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还是由于租赁该固定资产、不动产之后所发生的承租人承担的诸如装修费、物业费、维护费、维修费、水电费等的进项税也可以全额抵扣?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未列举的,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行办理。建议具体业务也可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
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曾在2018年2月2日公开回复“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麻烦问下,实务中该项优惠政策是否已取消?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经营生猪养殖项目,在一般耕地(设施农用地备案已经办理完毕)上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以及农业生产者的食宿和管理设施,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我公司经营生猪养殖项目,在一般耕地(设施农用地备案已经办理完毕)上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以及农业生产者的食宿和管理设施,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A公司签订员工合同,员工也是为A公司工作, 但A把薪资发放这个动作,委托了人力资源B公司去发放, 这种情况下,A公司申报个税, 人力资源B公司收取服务费及代发工资金额,开票总金额服务费加代发工资金额,开票是否正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我公司在湖南省内多个地市州成立60多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都是非独立核算,且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都是由总公司统一发放。请问:
1、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由总公司统一发放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在总机构申报还是分支机构申报?
2、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在总机构申报的情况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在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交纳残疾人保证金和工会经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我于17年在湖北宜昌购置新房,当时开发商在合同上明确标注,总房价为房价加11%增值税,现税务部门调整增值税后,开发商只需交9%的增值税,我于2019年收房,开发商开出的票据时间为2019年11月,税点为9%,请问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退多余的税款吗?或者坚持开发商按合同上的11%增值税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 ?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 ?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规定,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