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8000元,究竟要扣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尤其想知道个人所得税税率,去咨询过一次,说是得预扣20%,这税率是否太高,劳动报酬不是也属于综合所得里的一种吗?不能按七档累计税率3%-45%预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成都关怀医院,系一家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2017曾申报了免交企业所得税的资格并获批准,2019年11月,关怀医院应金牛区税务局要求再次申报免税资格,金牛税务局经办人刘老师认为:医院有免税资格,但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医院则认为:根据财税(2018)13号文及企业所得税法26条4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85条之规定,医院的所得不应缴纳所得税,目前医院与税务部门对条文理解发生重大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老师您好,我们这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制造业。2016年与客户签订框架合同,销售我司生产的制冷设备,未约定合同金额,但约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到目前未开票也未收款。
1、2017年6月我司第一批合同订单开始执行,当月设备发货。截止目前未收款,未开票;
2、2018年6月我司第二批合同订单开始执行,当月设备发货。截止目前未收款,未开票;
3、2019年8月我司第三批合同订单开始执行,当月设备发货。截止目前未收款,未开票;
根据164号文件,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定中: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想问该公式中速算扣除数如何确定,有没有官方解读?
如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选择,会出现奖金多了实际所得减少的倒挂现象,损害纳税人利益。
速算扣除数是否应该是月度税率表中数值X12个月,这样计算更符合逻辑,也不会出现跳档和倒挂现象。
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1、小微企业已提完折旧的汽车(2008年购买),现4000元出售给个人,该交哪些税,如何计算?除合同外还应有哪些附件?
2、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该在主表和附表哪些行次申报?
3、留言成功后怎么查询回复?
一、1、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计税,一种为适用税率13%的一般计税,一种为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有: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若你司符合以上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可以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成都天府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开具2018年10月印制的发票,用于公司报账但被拒绝,请问定额发票的有效期为多久?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在19年就不能使用了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我们是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未申请为创投),2018年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据此代扣代缴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今年取得当地政府税收返还的奖补,但今年项目退出有投资损失,请问,这个税收奖补是否跟投资损失合并计算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还是单独缴税,如单独缴税,应按什么税目和税率?
根据您的叙述,取得当地政府税收返还的奖补,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