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第一条中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这个另附清单是自己自制后盖发票章,作为发票备注栏的补充;还是开具发票系统内的销货清单,请明确一下,县税务局和我们企业有理解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里提到: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请问:公司投保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一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行开发的产品安置回迁户,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选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但我们认为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但”营改增”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回迁安置房销售额如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统一明确政策。按照不增加纳税人税负的原则,可否根据《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文件精神,仍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确认增值税计税依据呢?
我公司关于通讯费补贴的回复已收悉,非常感谢!想咨询一下,《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中规定的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谢谢!
《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文件的具体内容,非税务部门制定,请您联系相关部门咨询确认。
我的税务师证是今年3月才下来的,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是2018年11月11日。在填定个税专项附加中扣除中的继续教育时,不能在2019年度扣除,也不能在2018年中扣除。这种证书一般从制证到发到个人手中需要好几个月时间,还存在跨年度的问题。请问我的这种情况能不能在2019年度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是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而且也交了契税,那么是不是应该作为土地征用费用,抵减销项税额?
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问下,几个问题
1.本人是两个公司的合伙人,一家在厦门,一家在广州,年底两家公司都会分配利润给我,想问分配利润这个个税是每家公司单独算还是要两家合并起来计算呢?2.只有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我没有其他工资收入,那么我的专项扣除还能申报吗?还能用来减少纳税所得吗?专项扣除是在做合伙企业汇算时提供的吗?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第第二十条规定,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请问:1.该条取消汇总纳税指的是什么?取消所得税汇总还是取消增值税汇总?
2.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实行所得税汇总纳税,请问分公司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是取消所得税汇总后才能办理吗?
我单位有一个培训中心(内部培训使用,不办理营业执照。设有培训教室、学员食堂、学员宿舍等设施),该中心购置的培训教室用品、学员食堂用品(如餐具等)、学员宿舍用品(如桌子、床、被褥等)及其他用品(如公用的伞具、行李网罩等),哪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哪些不能抵扣?学员食堂用品、学员宿舍用品是否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