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根据您的叙述,若您实质是租用户外广告牌用于广告宣传而签订的合同,则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你好,我是非独生子女,在杭州打工,但是妹妹年龄才10岁,父亲已经满63岁了,如何申报个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父母均是四川农民没有收入能力,小妹才10岁,还上学,需要我资助,像这样只能的情况,如果还填共同赡养人非常不人性化,个税申报赡养老人可以填独生吗?个税扣除出发点是造福百姓,非常体现党和国家的不忘初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您好,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人跟复核,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这两项空白,我公司退回拒收对方不予重新开具只同意加盖私章处理,税法或者税务总局有没有规定收款人跟复核的具体填写要求,是否可以补盖私章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支付定金后,跟对方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但是定金不能退回,这样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定金的发票吗,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来开普票可以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收取的款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人寿保险公司租入职场并购买装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是否可全额抵扣?
2.人寿保险公司购买5000元以下的按照低值易耗品核算的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是否可全额抵扣? 3.我司人寿保险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司付款购买旅游公司的服务,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相应旅游奖励,如旅游券、或者旅游的名额赠送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非我司员工);但我司非旅游公司,不是旅游服务的提供方,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的情形。请问保险公司针对此事项,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烦请协助解答!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一般纳税人以收入总额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缴纳增值税,对于土增值税清算收入应该怎么确认?是按收入总额扣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余额计算清算收入,还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含税金额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1)公司派遣员工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几年,允许员工在当地租房后凭发票报销一定金额的房租费,这项房租费是否需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法规依据是什么?
(2)公司派遣员工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几年,是否可以按厦门市规定的限额内的标准享受出差津贴免征个税?在期限上或者其他方面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定义为出差津贴而享受免征个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员工取得的租房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APP有两种注册方式:
(1)人脸识别认证注册(仅适用于居民身份证注册);
“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是调用公安人像数据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进行实名注册。
(2)大厅注册码注册(适用于所有证件类型注册);
纳税人先行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申请发放注册码,然后采用此注册码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以后凭此账号即可远程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