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出差高铁票丢失,用购买车票支付界面截图与个人写的丢失情况说明,是否可以入账?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参考过国家税务总局2018 28号文。
依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高铁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高铁票的复印件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向几万微信用户派发了网络红包,每个红包金额从几角到几元不等,但无法获取这些人员身份证号及手机号,请问这如何操作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我是购货单位,销货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企业,我单位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以未超过10万元免税额度,不予开具。以前年度税务局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支付商铺租金给个人,代扣其个人所得税,租金为季度支付或年度支付,可以分摊到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按月收取租金,按月代扣代缴申报租金所得,则可以实现分摊到每个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居民个人A在在2019年12月份分别从甲、乙两个企业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请问居民个人A可否将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起来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与机构所在地(南阳市高新区)为同城不同区,现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局让企业所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拿不出任何文件,说是市局征管科科长开会说的,必须这样执行),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必须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否则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追缴并处罚,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给我公司核定企业所得税种,从2019年10月1日起了开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在地的这种做法显然与税收相关法律相违背,我们该怎么做才对,肯请答复为盼。并请函购告南阳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6-28号期间我在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做了一个手术,出院后医院给我开具了各种收据,因为我是重庆出差来的这里报账需要的东西寄回去后说是差一个住院总费用的发票!去到医院后他们的工作人员说浙江省的医院都是开具的医疗专用收据(盖了税务的章)我想要问的是是否这种收据就等同于发票,如果重庆那边不认可我该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财综[2012]73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国家级的文件,重庆也执行的吧!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因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