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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内做兼职,取得收入,现在对方要求要我们提供发票。我想咨询下代开电子普通发票的方式和代开电子发票需要的提供的材料

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内做兼职,取得收入,现在对方要求要我们提供发票。我想咨询下代开电子普通发票的方式和代开电子发票需要的提供的材料

我想请问下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内做兼职,取得收入,现在对方要求要我们提供发票。我想咨询下代开电子普通发票的方式和代开电子发票需要的提供的材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发票(两联)丢失,购买方怎么抵扣认证,是否只需记账联加盖销售方的财务章即可?

发票(两联)丢失,购买方怎么抵扣认证,是否只需记账联加盖销售方的财务章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转让建筑物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应视为销售一项不动产?还是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两项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应视为销售一项不动产?还是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两项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政府补助是否可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府补助是否可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司收到一笔政府补助,但拨款单位要求我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才可以拨款,我司是否可以开具,如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出具自制收款收据是否可以?


    具体是什么性质的补助?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若是纳税人因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补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是未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有一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请问销售(预售)许可证是项目的第一个预售证还是最后一个预售证?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有一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请问销售(预售)许可证是项目的第一个预售证还是最后一个预售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有一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请问销售(预售)许可证是项目的第一个预售证还是最后一个预售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员工的工资在可以扣除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员工的工资在可以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赠品我们应如何给客户开具发票,是按一般纳税人原适用税率13%开具还是按我公司适用的简易计税征收率3%开具? ​

赠品我们应如何给客户开具发票,是按一般纳税人原适用税率13%开具还是按我公司适用的简易计税征收率3%开具?  ​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公司在从事装修装饰服务时进行优惠促销,凡是在公司消费的客户根据消费金额的大小可以获得金额100-10000元不等的外购商品(品类繁多,主要是家电、日用品,税率13%)。

1、这部分促销品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部分赠品我们应如何给客户开具发票,是按一般纳税人原适用税率13%开具还是按我公司适用的简易计税征收率3%开具?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同时有新项目和老项目,请问在增值税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呀?

房地产企业同时有新项目和老项目,请问在增值税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呀?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拍卖房个人所得税免征

拍卖房个人所得税免征

法院拍卖的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的房子,被执行人不愿意配合签字或者被执行人联系不到的特殊情况,由法院写介绍信给房产交易中心查档,查明是唯一住房且满5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相关文件规定拍卖类的免征一定要被执行人签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快递服务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问题

快递服务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问题

财税2020年8号公告中提到疫情期间为居民个人提供的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我公司是快快递公司,业务主要是收派快递件,我公司为淘宝平台商户提供快递服务,该商户快递物品的收件方均为个人。我司需要为该淘宝平台商户开据发票,是否可以收件方为个人,判断为是居民个人提供的快递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发票。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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