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三月
办税百问

个人代开生活服务类普通发票

个人代开生活服务类普通发票

 个人申请代开生活服务类普通发票,是否能享受2020年8号文件中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木焦油是否属于废弃的动植物油吗?

木焦油是否属于废弃的动植物油吗?

木焦油是否属于废弃的动植物油吗?

木焦油主要成份是杂酚油,是从山毛榉焦油蒸馏获得的。山毛榉为山毛榉科的-种植物,山毛榉的坚果油是用山毛榉的果实(坚果仁)制取油脂,木焦油是将坚果油剩余废弃的残油(焦油)经过蒸汽蒸馏用氢氧化钠处理、再酸化及再蒸馏使之与其他成份分离后制得,制成无色液 体或淡黄色液体。

请问:木焦油是否符合“财税(2011〕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 的通知”中第四条: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谁负责追缴?

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谁负责追缴?

 企业已帮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未按规定帮员工缴纳社保费,或者没有帮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费,这是由人社部门还是税务机关负责追缴?

答复如下:对于已在税务系统申报社保费但未缴纳(形成欠缴状态)由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对于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纳的情况则由人社部门负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办税百问

关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如何定义?

关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如何定义?

 我单位为外贸企业。受境外货物购买单位委托,为其提供到工厂进行验货的服务。货物最终销售至境外采购单位,请问,此验货服务算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吗?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上述贵司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支付给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要交单位部分社保

支付给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要交单位部分社保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在计算单位应缴社会保险时,是否可以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浙政办发[2017]1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二、(三)统一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当月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组成。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办税百问

农用无人机增值税是否免税

农用无人机增值税是否免税

 我司以研发制造销售农用无人机、植保播种服务为主,目前农用无人机裸机享受增值税低税率9%,服务类为免税,想咨询我司销售的农用无人机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的农机范围?我司农用无人机产品有水剂,喷粉,精量直播多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应该归属于种植机械、植物保护类农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农机免征增值税。本次咨询想知道我司农用无人机是否免征增值税?需要我司办理什么手续?怎么办理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

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改制重组包括哪些形式?是否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海关缴款书在哪个模块上传

海关缴款书在哪个模块上传

 我在通用数据库导出来文件了,不知道在国税申报的系统中哪个模块上传?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办税百问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开票问题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开票问题

税总2019年45号公告中: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归属2020年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企业是根据确认收入后开票还是实际收到中央财政补贴时再开具发票?公告中未明确,实际操作层面无法展开。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是否满足免税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是否满足免税条件

境外一家公司授予了我公司一家专利技术,境外公司该笔所得是否适用2016年36号文中第二十六项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