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以上问题,若是属于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若不属于上述情况,该发票需退回重开并加盖有效的发票专用章。
您好,请问企业研发活动中使用的专业软件发生的年费能否加计扣除?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贵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建议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处理。
1、我公司(安远合隆制衣有限公司)租赁甲公司的厂房,合同期2010-3-12至2020-3-11,共计10年,现我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因此要向甲公司支付赔偿金、押金也不给予退还我公司,请问这种情况下的“赔偿金及不退还的押金”是不是属于价外费用,甲公司是否要开发票给我公司。
2、江西省安远县税务局认为这不是价外费用,不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交增值税(即开发票)。
3、我的理解: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是价外费用,应交增值税。
您好,请问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将材料、零件、半成品等交外部企业加工,发生的加工费可以作为“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加计扣除吗?谢谢!
答复如下:
一、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你好,我想请教一下企业研发“公交交通安全云平台开发及示范应用”中发生的“电信服务费”,能不能加计扣除?如果没有这项电信服务研发活动是没法进行下去的。如果能加计扣除,请问放哪个费用项目比较合适?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月份可以申请延期缴纳1月份税款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现答复如下: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之外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00年以前农村都要交哪些税。
或者说有没有那些税合起来叫三( )五( )什么的税,这里面有一个交什么教育税的
2000年以前,农村可能涉及的税有:营业税、增值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筵席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税务机关未制定公布“教育税”相关政策。教育费附加可参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