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家庭自用唯一住房是通过赠与获得的,现在想卖掉这套房子,那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我的购房日期是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购房时间(赠与人买房的时间)确认呢?还是按照国税发【2007】33号文中描述的按照我现在持有房产证等证据上的时间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房屋的时间。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请问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何认定?营业执照注册日,投入生产之日还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现答复如下: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时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取得一张维修增值税专票,票面没有数量,单价,只有金额和税额。也没有发票明细。可以抵扣吗?有相关方面的文件吗?合同是大包干,没有维修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然人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变更到这个自然人个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资产(土地、股权等)是否按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第一条第二款(现行有效)规定是免个人所得税。
原浙江省地税的(浙财农税字﹝2006﹞37号)规定(现行有效),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请问,对于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因为资产权属没有改变,如果征税,依据是什么?或者浙江省是否有出具有征税的相关文件?
医院租用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以及民营医院的税收及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本公司收回一栋办公楼的经营租赁权,并且支付给对方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属于应税项目?对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我司?
答复:您好,贵公司提前收回办公楼经营租赁权所支付的补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登录电子税务局绑定的手机号,因为卡时间长坏了,又是在老家,能补办卡的营业厅因为疫情无法开门,补办不了,没法登录报税,怎么办啊?
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免费身份认证登录方式的通告》规定,……届时,河南省网上税务局将提供两种登录方式,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第一种是口令密码+短信验证码,纳税人可以任选实名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购票人员之一,登录时验证码将发送至相应手机号码,请您务必保证相关手机号码的准确性,若发生变动请及时更改。相关操作说明请登录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第二种是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包括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从7月20日起免费使用。
根据《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一)参与即开即奖的;(二)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三)购买方为个人的;(四)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目前没有接到二次摇奖活动结束的通知,若符合以上条件仍出现无法参与二次摇奖的情形,建议可以携带发票咨询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1、已在“个人所得税APP”或“个人所得税网站”注册人员不需要重新注册。
2、已经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办税的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只需要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号、密码或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即可登录办理业务。未经授权的,还需要输入申报密码,经验证通过后办理业务。
A公司向B公司购进生产用材料一批60万,A公司已按合同全额向B公司预付了货款,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专用票,但是A公司收到增值专用发票后未收到货,请问A公未收到货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该进项税额?
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综上所述:未取得货物不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