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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因疫情工地没开工无法交税,可以先行抵扣吗?

因疫情工地没开工无法交税,可以先行抵扣吗?

1月24日的发票应在广德异地交税的(有外经证),因疫情工地没开工 人员亦无法去广德交税,请问本月可以先行抵扣吗?

答复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纳税人按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预缴税款。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电子发票如何网上申领?专票又如何网上申领?

电子发票如何网上申领?专票又如何网上申领?

 如何网上领用发票,在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时,如何添加领票人,之前的领票人已经分配到其他城市了,电子发票如何网上申领,专票又如何网上申领,能否提供操作流程图,谢谢!

回复如下:
  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或者一照一码信息变更模块中进行办税人员的变更申请
  电子发票如何网上申领,专票又如何网上申领,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技术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破产项目中涉税问题

破产项目中涉税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律师。目前我正在处理的破产项目中遇到如下税务问题使我对相关税务政策产生了疑惑,烦请释明,十分感谢。

破产企业自17年至今未经营,无雇佣人员,实际控制人及账簿下落不明。目前仅有一笔不动产拍卖收入。除此以外,尚有大量有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仅17年至今累计的利息部分已经超过了不动产拍卖收入。

现有的材料包括拍卖网站截图、所有的判决书,没有企业账簿及发票。请问我应进行所得税的0申报还是以拍卖收入的25%报所得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经营权转让需不需要缴税?

经营权转让需不需要缴税?

 您好,我单位为行政单位,建有一所老年公寓,功能为收住失能、半失能及全自理老年人,经营权出让给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请问:1.我单位出让经营权所得需不需要缴税;2.如需要缴税,根据经营性质,养老机构是否有减免政策?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八、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九、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由此可见,单位发生经营权转让行为,会涉及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但不能比照养老机构的政策规定执行。另外,如您单位符合上述小微企业情形,转让环节,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分公司如何才能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如何才能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个法人公司有且仅有在同一县区内设有两个独立的项目部(分公司性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请问可否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用汇总到总公司缴纳?

如果不能,请问分公司如何才能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加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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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住房租赁专项扣除政策

个税住房租赁专项扣除政策

 我在本县乡镇有住房,现在在本县县城上班,在县城无住房,在县城租房住,实事求是有租金支出,请问租金可以申报扣除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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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购买茶饮费用开支

疫情防控购买茶饮费用开支

你好,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为预防新冠病毒疫情购买茶饮并发放全体职工,能否将相关费用列入劳动保护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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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提供发票无开车时间、车次、座位号、实名信息,能否报销

车站提供发票无开车时间、车次、座位号、实名信息,能否报销

2020年1月3日,一批同事出差报销,但是提供的发票全部都无开车时间、车次、座位号、实名信息,能否报销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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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到2020年1月以后开具的机票、动车票等公共交通运输票据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于受到2020年1月以后开具的机票、动车票等公共交通运输票据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5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作为受票方,收到开票日期是1月份以后,并且已经计算抵扣或者根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税额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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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权提前终止补偿款,开票问题

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权提前终止补偿款,开票问题

 请问,提前终止一栋办公楼而支付的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是否属于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如属于服务提供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照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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