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个做环卫清扫的公司,因为疫情期间出台的优惠政策对居民日常服务有免税的优惠,网上有说属于现代服务,有说属于居民日常服务,我想确定。
答复如下: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月25日国务院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决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鉴于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季度申报,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据实缴纳,本次减免跨越两个季度,现实很难操作。建议迅速将第一二季度的申报期限由季度改为月,在1月份申报期没结束前可以完成所有操作!谢谢!
回复如下:
第一,对于2020年第一个季度的申报,3月起免征,1-2月享受月10万季度30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有个案例是这样的:
境内A公司向境外B企业租赁设备,该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B在境外不是税收居民身份。
A向B支付租金时,是不是涉及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10%和增值税13%及附加?
A的代扣代缴义务是在付款的时候吗?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现在需要支付往年比如19年4月增值税降税前的租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按照现在的13%还是原来的16%或者17%?A所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月A员工和公司协商,补缴了2012-2018的住房公积金(2012-2018公司并未帮A员工缴纳),补缴的缴费比例和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补缴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能结转扣除。
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2月份企业选择不享受免税政策;3-4月开始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享受免税政策?
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享受是否受“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您好,请问一下,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前期预付的房租水电等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我们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当时与业主约定其中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现工程分包出去了,分包工程款为500万元,该款已经由分包的承包单位纳税,这500万元我们总包单位还需要缴纳税款吗?我们纳税的时候能否扣除分包款?这500万元是业主打款到我们公司账户,再由我公司转给分包的承包单位的。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承包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您好,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针对物业服务公司(主要是向小区居民提供服务),请问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