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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你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要不要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采集上传吗?

答复如下:

    今年2月1日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和申请出口退税流程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具体操作流程分三步走。第一步: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指: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直接在综合服务平台上查询到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不需要进行数据采集,直接进入第二步勾选确认或退税勾选。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相关环保税是否可以减免问题

相关环保税是否可以减免问题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题: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其中一个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超标,是不是超标的排放口不能减免税,其余不超标的排放口可以减税?    还是只要有一处排放口超标,所有的排放口都不能减免税。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环保税  

办税百问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咨询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咨询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那么我想问下,现在对于单位价值500万以内的(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企业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属于这里讲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的示例?谢谢!另外,我想问下,假设敝司有机台100万,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如果会计在账务处理也选择一次性扣除,是否符合规定?谢谢!

答复如下:

    1、是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上述公告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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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房东出租非住宅代开票税费大概百分之多少

外籍房东出租非住宅代开票税费大概百分之多少

 我公司拟租用日本房东的非住宅,请问现在代开票税费大概百分之多少。包含哪些税费?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若该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单位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税收如下: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增值税按9%税率。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2、房产税:非住房类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
3、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4至25元)
4、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 (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明:
    (1)当按核定征收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不允许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2)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3)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说明:
    (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2)当按据实征收方式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3)“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4)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5)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哪些人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防疫工作者”

哪些人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防疫工作者”

哪些人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防疫工作者”?

我公司已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参与保障物资生产的人员是否属于稳健规定的“防疫工作者”,其发放的奖金、补贴能否免征个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在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季度纳税申报表应填写在哪一栏里?

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在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季度纳税申报表应填写在哪一栏里?

  若属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对应的填报说明;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疫情期间,各地针对微小企业陆续出台一系列税收减免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微小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回复如下: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要求提供“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指的是什么?能够证明母女关系的户口本行不行,需不需要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能否帮忙解读?


文件未对“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进一步赘述,未要求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根据最新税收操作规范,已取消增值税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您需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一、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

请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加计扣除20%?此处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义务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包括所有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因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仅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商旅平台代订客户住宿如何开票

商旅平台代订客户住宿如何开票

 我公司与某商旅平台合作,委托商旅平台提供订住宿、订机票等服务,次月月初与商旅平台统一结算付钱给商旅平台,目前结算时,住宿费由商旅公司开具商旅服务代订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由商旅公司开具商旅服务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该业务模式我司是否可以凭商旅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答复如下:
    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住宿及机票,提供服务方及实际收款方为酒店及航空公司 。因此,应由酒店及航空公司开具相应住宿服务/运输服务的发票。若由第三方平台开具全部金额的发票,则第三方平台应属于转售服务或者是提供旅游服务,则开具住宿服务/运输服务或者是旅游服务的发票。上述住宿费由第三方平台开具代订住宿费的发票,则属于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税前列支凭证。另,你司支付的手续费,若是取得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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