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与关联方发生资金融通均为境内关系人的借贷,并且债资比超过2:1(非金融企业),但是有发生境外关系人购销,购销金额很少,是否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我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里面有“6840体外诊断试剂”这一项,我上游企业适用“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制成的生物制品简易征收3%”,我销售该产品,是否也可以适用3%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我司销售货物,提货一部分,后货物开始跌价,客户违约,剩余货物付款后未提货,弃货。我司讲余下货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境内总公司签订,后续这些员工去日本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境内总公司发放,前期在境内总公司培训。现在境内总公司以代垫费的形式找日本分公司收回培训成本和员工工资成本,即这些成本将作为日本分公司的成本,请问总公司是否需要作为收入申报增值税?
根据您的叙述,实质上是总公司为本企业受雇员工提供培训,未向分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找日本分公司收回培训成本和员工工资成本”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请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做园林绿化工程,收到苗圃生产者开具的3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进项抵扣税额?是按付款金额(即发票金额)*9%,还是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即发票金额/(1+9%),再乘以9%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是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9%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经咨询,黑龙江010197号客服(坐席号830)咨询员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林口县医院副高职以上退休人员反聘,单位都没给签协议或合同,都是按规则 直接返聘再干到70岁,开绩效工资并有工资表,不到起征点,2016年新官上任开始扣个税,是林口税务分局的答复才知是改为按劳务报酬扣的个税,像这样不是短期个人独立,而与医院已有十多年实质的返聘雇佣关系所开的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吗?有返聘十多年开绩效工资的劳务吗?为啥改成劳务征税?不违法吗?请指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请问,根据文件,如果受托单位代其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发票销货方应该是该自然人还是受托单位呢?这个代,是指代办理,还是纳税义务也发生转移呢?
本条规定是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销售方仍为其他个人。代是指代理,但代其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代理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开发票,纳税义务不发生转移。
我公司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起运地--到达地:西安 - 港口 -境外(终点),属于同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西安 -港口这段 方式是汽运到港口,这段代理收入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