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属的企业是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之前我公司的纸质版折扣发票都作为附件附在凭证后面。
现在顾客大都是通过消费小票自己扫码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但是折扣发票数量零散且较多,需要从开票系统里一个个的点开确认是否为折扣发票并下载打印并作为附件附在销售凭证的后面,工作量较大。
1.请问电子折扣发票可以不作为附件附于记账凭证后面吗?(图片见附件)
2.请问税务局有无文件规定,折扣发票(纸质和电子)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作为附件呢?
目前增值税对纳税义务时点的确认规定如下:(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我公司的实际业务中,我们和客户约定是客户验收合格后计算应付账款账期,和客户的对账客户也只承认验收合格入库后的业务,对于对方收到但是未检验的,对方和我们对账不会确认这一笔应付,同时也不会计算账期付款。
这种场景下,我们是不是需要等对方的验收单才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产生纳税义务。
目前我公司处理是发出商品时就开具专票,确认纳税义务,但是存在很多客户跨越验收确认请款下的验收合格实收数量和我司发出数量不一致导致发票需要作废重开的情况。
你好:我公司是供暖企业,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1、关于开具暖费发票,举例:A公司租用老王一套商用办公写字楼,交暖费是A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入我公司,使用暖气人是A公司,我公司是否可以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2、我公司现享受财税2018年54号文件,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那我公司的管网建设(包括地下管廊铺设工程、地下输送热的钢管管道)是否可以一次性计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应据实开具发票。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取消了吗,现在武汉这边已经不开具证明单吗?有没有相关文件?
按照以下文件精神执行,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要求。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指南——日常调整功能指南——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优化调整功能清单。详情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其要求进行规范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初级农产品按照9%税率计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第一,①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老师:丹东文旅集团的全资子丹东文旅旅行社注地在丹东振兴区与集团为同一注册地,在丹东宽甸虎山长城景区(为文旅集团经营管理)内经营购物中心,零售商品,请问丹东文旅旅行社在振兴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还是宽甸申报增值税及税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现答复如下: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跨年红冲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发票买卖双方均已经装订进凭证,红冲还需要取回原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支付水费时,作为自来水费一部分的排污费是否可以扣除?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