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这个文件,我单位2015年招用自主就业的士兵能否享受这个政策,感谢!!
您好,请问我2019年误申报了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单位在帮我代扣代缴时就少交了税款,请问需要补税吗?怎么操作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税务方面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的符合规定的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请问:
事项简介:A为母公司,B为A公司的上市控股子公司,A分别参股甲、乙、丙三家公司40%股权,现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后乙公司、丙公司注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当企业合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你好
我是惠州市一家公司,作为购买方,丢失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回复,按照新纳服规范和征管规范,已无《丢失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所以不再开具。
请问现在在我方主管税务机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税务局办理抵扣,该怎么办?
谢谢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个人以机械设备投资入股要不要开发票给公司并交纳相应税额,要的话,可有减免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017年4月1日起,已停止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但是我公司面临如下税务问题:
2017年4月1日前,欠缴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否需要清缴?
2. 我公司要求缴纳该费用,但是税务系统已不存在该项,无法出具完税证明,应当怎么办?
根据《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辽水合〔2017〕13号)文件的规定:“二、省地税局‘金税三期’后台从2017年4月份开始,关闭河维费电子申报系统,不受理当期河维费申报。三、纳费人补缴欠缴的河维费以及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查补的河维费,纳费人可到地税征收局窗口申报补缴。”
国地税已经合并,建议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局窗口咨询申报补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