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承接的由内陆城市经港口到境外的代理业务,是否能全程给客户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个人所得税app~没有单位雇用信息~实际上以直被单位雇用,已查实单位已报税务部门<以前曾在app上申诉,没注意填了曾今被雇佣过>很忧虑,我该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APP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注销或者非正常,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详情您可以直接向当地主管财政部门咨询和确认。
成本法中有说明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如何理解单独支付的运费?
例如: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后,在雇佣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回,收购发票是付给农户的采购款,此时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可否计入原料采购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这几天是不是查验平台有问题还是什么,在广东省税务局查发票能看到信息是一致,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显示“查无此票”,这是什么问题吗?
如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不到。可能原因如下:1、输入的查验项有误;2、查询的发票开票日期距当前日期超过1年;3、由于开票方离线开票,发票数据未上传至税务局;4、查验平台无此发票。另外,如您取得的发票,是由广东省纳税人开具的在本省领用的发票,建议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功能进行查验。如您对网上查验结果存在疑问的,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第五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是否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建议与代开个人核实。
经咨询,黑龙江010197号客服(坐席号830)咨询员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林口县医院副高职以上退休人员反聘,单位都没给签协议或合同,都是按规则 直接上班再干到70岁,开绩效工资并有工资表,2016年新官上任开始扣个税,是林口税务分局的答复才知是改为按劳务报酬扣的个税,像这样不是短期兼职和个人独立所得,是与医院已有十多年的返聘雇佣关系所开的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吗?请指教。
我司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水产畜牧局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又我司承建,收到县财政拨付的体系建设奖补,但是资金是由省财政先拨到县财政的,且拨付文件上的项目实施单位为畜牧水产局,并注明专款专用。请问我司收到的该笔建设奖补是否符合专款专用不征税入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选择了正确分类,但是具体货物名称填写了英文品牌名没有写具体货物名称,型号单位等均有填写,这张发票是否需要退回重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