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性搬迁政府给企业的补偿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2、如果不可以,如何纳税,要交哪些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以上问题,若是属于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若不属于上述情况,该发票需退回重开并加盖有效的发票专用章。
每个月都有稿费,也都有缴税,有两个孩子上学,有房贷,请问这个税怎么退?
根据您的叙述,如您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由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时减除。如您仅取得稿酬所得,可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税款多退少补。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蛋糕店现场用冷冻面团加工烤制的面包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和用蛋糕胚体和奶油、水果现场做成的裱花生日蛋糕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是否应该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河南省郑州市A类复垦券土增税、增值税事宜咨询。
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根据拍地公告知晓需要缴纳按每亩30万元缴纳复垦券费用,取得的财政部监制的河南省财政土地划拨收据。
咨询问题:根据《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复垦券A券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使用A券办理土地手续的,结合实际,计入土地成本。
(1)是否可以在增值税销售额中按土地成本扣除?(2)是否在土增税清算时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项政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己建设的房屋可以享受不?..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规定: (一)旧房转让认定范围,以下情形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1.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2.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3.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二)扣除项目计算,1.纳税人转让旧房计算房产扣除额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1)由评估机构以“成本法”评估建筑物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建筑物评估价格,同时提供取得土地支付价款的凭据,合并计入房产扣除额。(2)提供购置房产相关凭据(发票),确定购置成本和购置年度,按购置成本额并每年加计5%计入房产扣除额。“每年”指从购置月份起至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月份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购置月份按购置发票、契税证明以及房地产权证载明时间孰先原则确定。2.纳税人转让旧房,以下费用项目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1)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2)因计算纳税的需要支付的房产评估费;(3)取得房产环节契税(评估价格中已含契税的除外)。(三)核定征收,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能提供上述“评估价格”、“取得成本”,或者提供不实,不能计算房产扣除额的,应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公告201860文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文件中的每年12月份有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比如12月份例征之后?纳税人如何进行确认操作?扣缴义务人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在当月吗?如果纳税人在例征期前已经确认了,那会不会影响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是不是应在当月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呢?谢谢
您好!我是一个自然人, 2013年我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价格100万。 2016年我市政府由于规划建设的需要,回购了我这块土地,并给予了补偿费400万。请问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缴纳?我的情况能否适用财税(2005)45号文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第二条“(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与每七条“(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中,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和中间试制品有什么区别,是相同的吗,是需要扣除对应的材料费再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二、直接投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