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问假如外资企业做出对外分配利润的决议后,此决议多久得去税务局做备案?扣缴义务的时间是否有具体的规定?盼能给个具体的回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您好,我公司为零售连锁企业,增值税统一由总公司汇总申报,根据国家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年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司部份分支机构符合政策要求,想部份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
若变更为小规模后,以下问题如何处理:
1.费用发票:发票抬头能否开总部税号,再由总部统一分配?
(如办公用品的采购,门店根据领用记录分配费用)
2.房租发票:原租赁合同都由总部统一签订,独立小规模后,发票能否继续开总部税号,但费用仍由该小规模门店承担?
1、您好!我们是属于小规模酒店行业,公司2019年10月16日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但由于当时公司开票人员疏忽,发票上购买方信息都没有填写,现在也不知道购买方是谁,没办法红冲重新开给他们,这种应该怎么处理?
2、我们是属于小规模酒店行业,有自己开专票,公司2019年10月16日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户行及账号都没有写,只要对方可以认证,这张发票可以不用重新开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没有填写购买方信息的发票,需要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购买方信息请自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私房出租,若产权人为境外个人,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您好,我公司是增值税汇总申报企业,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为:象屿税务局,但还有个别分支机构是思明税务局,现在想做分支机构的迁移,需要提交什么手续?这个业务同城通办吗?(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申领发票)
问题所述做分支机构迁移,是否是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住所)发生变化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若是,因注册地址(住所)发生变化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事项。纳税人变更注册地址后(仅包括厦门市内跨区变更),不再办理清税注销,通过本事项办理。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具体办理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信息报告 ”。
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应冲减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对此政策有几个疑问
1、“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请问“产品”如何界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残次品、试制品、下脚料也属于产品的范围吗?还是大批量正式商业化生产的才是产品?
2、残次品对外销售取得特殊收入的,是以其收入还是对应的材料费用冲减研发费用
3、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那是否可以据实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可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可按规定进行冲红操作。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我公司拟将异地不动产划拨给全资子公司,涉及的增值税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以及如何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本年公司发放两笔全年奖金(绩效奖、全年评优奖),公司将绩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全年评优奖计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计税,请问再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将全年评优奖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绩效奖计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