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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三方签订抹账协议。即我公司欠的材料款、开发企业欠我公司工程款、材料供应商欠开发公司房款,没有走现金流。请问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给予抵扣?

三方签订抹账协议。即我公司欠的材料款、开发企业欠我公司工程款、材料供应商欠开发公司房款,没有走现金流。请问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给予抵扣?

我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材料供应商购买开发企业房产,我公司为开发企业提供建筑,三方签订抹账协议。即我公司欠的材料款、开发企业欠我公司工程款、材料供应商欠开发公司房款,没有走现金流。请问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给予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11.14日之后销售方开过来的发票还是变更前的地址的,这个发票会有问题吗,还能不能正常抵扣认证使用?

11.14日之后销售方开过来的发票还是变更前的地址的,这个发票会有问题吗,还能不能正常抵扣认证使用?

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营业执照里的开户地址变更后,于11.14日至税务处也已完成变更后,那11.14日之后销售方开过来的发票还是变更前的地址的,这个发票会有问题吗,还能不能正常抵扣认证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日本总公司人员到境内出差,先由日本总公司代垫差旅费,再我公司向日本总公司支付差旅费

日本总公司人员到境内出差,先由日本总公司代垫差旅费,再我公司向日本总公司支付差旅费

1、日本总公司人员到境内出差,先由日本总公司代垫差旅费,再我公司向日本总公司支付差旅费;

2、日本总公司先垫付我公司发生的境外VPDN通信费,再由我公司支付日本总公司;

3、日本总公司先垫付境外卫生协会会费,再我公司支付日本总公司;

4、日本总公司垫付的产品出口责任保险费,再我公司支付日本总公司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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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的核定征收率是否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征收申请

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的核定征收率是否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征收申请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多年从事副食品经营,因旧城改造,我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原房屋推到重置,建好后我公司对外销售了一部份房产,大部份均为自持,但我公司由于会计更换频繁,账务不健全,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的核定征收率是否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征收申请,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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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中国公民,想咨询在境外期货股票市场上的盈利汇回国内后要不要纳税,因为我了解到在国内的期货市场上的盈利是不要纳税的

目前是中国公民,想咨询在境外期货股票市场上的盈利汇回国内后要不要纳税,因为我了解到在国内的期货市场上的盈利是不要纳税的

你好,我目前是中国公民,想咨询在境外期货股票市场上的盈利汇回国内后要不要纳税,因为我了解到在国内的期货市场上的盈利是不要纳税的,如果要纳,怎么纳,是依哪个标准,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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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按多少税率计提。

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按多少税率计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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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通过司法拍卖的法拍房,买方需要承担的税费应当如何计算?

请问通过司法拍卖的法拍房,买方需要承担的税费应当如何计算?

您好,请问通过司法拍卖的法拍房,买方需要承担的税费应当如何计算?

该法拍房的房产所有人为个人且非唯一住房,买方为厦门户口且在厦门无房产(异地有一套住房)


    个人住房通过司法拍卖涉及以下税收:

     一、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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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的自然合伙人投资收益分配后个税申报问题

合伙企业中的自然合伙人投资收益分配后个税申报问题

我们一个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其中5个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企业于2017年投资一家公司(该合伙企业只有这一个投资项目),2018年被投公司上市。2019年合伙企业把持有一年的股票卖掉。现在要给各个合伙人分配收益。请问这5个自然人的个税能否按(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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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谁对,谁不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谁对,谁不合法?

退休回聘开绩效工资有工资表,已十多年,都没有协议或合同,当时都是直接上班干到70岁。2016年新官上任开始扣个税。经咨询,黑龙江01097号客服(座席工号830)咨询员答复: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经举报反映,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谁对,谁不合法?请指教。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超过规定标准的无发票采购物料和付款是否可以入账

超过规定标准的无发票采购物料和付款是否可以入账

你好:部分零星采购物料由于采购金额较小,但超出了国家免于开具发票的金额标准或个人供应商标准。个别单位供应商不同意开具发票,但又必须购买,为了完整准确核算库存和成本费用情况,请问这部分物料可否纳入物料库存和成本费用核算,在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如果这样处理,是否会有其他税务违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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