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集体聚餐和旅游团建发生的费用,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报销计入福利费后还需要征收员工个人所得税吗?
2、签订了一公里0.75元油补的协议,按实际发生与经营有关的对公业务里程明细核算,提供加油票报销的费用。还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您好!我们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应该怎么处理?可以给客户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记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遗失报告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栏目查看“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此外,有关丢失普通发票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请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后按3%征收率预缴税金,如果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是清包工的分包工程,也还可以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预缴税金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自然人提供货物运输是否可以代开“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
2、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3、需要什么资料?
4、在哪里税务局代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自然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文件判断是否属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如果属于就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一、植物类
本人于2018年4月在安庆碧桂园时代之光楼盘处购得一商品房。合同上写的增值税率是11%,请问税率是对的么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适用增值税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你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挖机、装载机租赁;货物运输服务,发生一笔销售建材砂石的业务,请问是否可以开具销售建材砂石的增值税发票给购买方公司?真实发生的经营活动是否受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按照文件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不在经营范围内,业务是否真实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判断后再开具发票。
本人刚提交的问题,第一点,关于营业税税款滞后缴纳,补充说明如下:
我公司2011-2013年度实现的税款在2014年度及以后缴纳,但实际缴纳的所属期按照2014及以后年度所属期缴纳,存在所属期间错误。税务局稽查局认为,2011-2013年度少交税款属于偷税。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有单独针对房地产企业的文件应该按照此文件执行。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