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于2017年将自行开发的一处商品房预售给业主,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约定房屋总价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单价,合同房屋价款100平方*25000元/平方=250万元,按照当时的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指引在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和单价均为含税价,并对总房价按增值税税率11%拆分不含税价金额和增值税金额进行罗列表述:不含税价225.23万元,增值税金额24.77万元,总价250万元,同时约定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该项目与2019年11月交付,因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和2019年5月对增值税税率两次调整,目前增值税税率为9%,房地产企业在交付时按照9%增值税税率和总价不变开具发票给业主,发票总价250万,不含税价229.36万元,增值税金额20.64万元。导致发票不含税金额高于合同补充协议中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从而引起业主办产证时应缴纳的契税相应增加。但业主认为房地产企业应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不含税金额225.23万元和现行税率9%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即发票总价245.50万元,不含税金额225.23万元,增值税金额20.27万元,业主按此不含税金额缴纳契税即可。请问:按照本业务,房地产企业是按总价250万不变,税率9%开票,还是按不含税价225.23万不变,税率9%开票?请给予相关解答!谢谢
A公司持有塔吊公司10%股份,B公司持有塔吊公司20%股份,C公司持有塔吊公司70%股份;A公司同时也持有销售公司60%股份,B公司同时也持有销售公司40%股份。请问塔吊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说的关联方交易?塔吊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不存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他属于关联方关系认定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如下: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公司变更了经营地址,相应开票资料也更新了新地址,现我公司还收到供应商开来的旧地址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您司已变更了相关票面信息,则应该按您司变更后的信息开具及收取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三条: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请问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具体指的是哪个期间或者时点的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厦门湖里区一私企工贸公司,亲戚用我身份证做法人,2015年后他公司就经营不善,导致员工走了,没退社保,人也找不到,现要我交滞纳金好几万,我都没参与运营,太冤了,金额巨大,税务部门也没及时提醒,请问可以申请渠道减免吗?
社保系统在每月月初根据人员参保信息自动生成社保人员本月应缴账目,参保单位应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的申报时间为每月4日至25日。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首页有待办事项提醒。 根据上述问题描述,若参保单位逾期缴费,参保单位需进行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是员工已离职,但用人单位未在员工离职当月底前办理社保减员手续,造成次月仍产生社保应征账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账目纠错,不用为员工缴纳无任职期间的社保费。
普通发票核定:对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该事项为同城通办,您可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初次核定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后退回)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发票专用章印模(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你好,我房地产公司是老项目简易征收企业,之前收入按3%预缴税款,现分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缴纳税款,可以抵加之前预缴的3%税款,2%的税款开票当期缴纳。请问2%的的税款是否可以抵扣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请问劳务公司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3%的征收率吗
2.清包工有相关条例定义,或者说清包工的定义是什么
3.我司当地税管元质疑我司不能以3%税率简易征收,要6%的税率 请问建筑行业与6%的税率有什么关系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司将部分营运的牵引车和半挂车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期间只提供车辆,不提供任何人员、燃料等,请问这项业务属于什么业务性质?应该开具多少点增值税发票收取对方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因此,纳税人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及申报缴纳增值税。
外商独资企业(非房地产企业)于1992年在同安开发区自建厂房办公楼,自用。现准备出售厂房和办公楼,请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确定?是按照当时入账价值确定呢?还是要按重置成本确定。如果按历史入账价值确定扣除项目,需要提供当时的原始发票吗?还是按其他方式确定扣除项目?谢谢!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自建厂房办公楼等旧房的,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取得土地的历史成本(即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2.旧房及建筑物(即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金额按转让时的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3.评估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时对外支付的评估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所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