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塑胶渔排工程应如何开票?材料费能否按13%,安装费能否按简易征收3%?或材料和安装费共同按工程项目9%开票?
您好,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确定于2011年05月01日失效)、培训及其他待遇;
根据国税发2016年36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基于此税法规定,我公司在进行建筑安装时,规定由甲方(发包方)协调提供水、电源及必要的施工场地等,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就可以享受简易征收。
我单位是一酒类生产企业,下面设有一个销售分公司,生产企业生产单瓶酒(裸装,只装瓶,其他标签纸盒纸箱等外包装都没有])销售给销售分公司,由销售分公司购入标签、纸盒、纸箱等进行包装(可能几瓶装一箱),请问,销售分公司的这种包装行为算不算加工生产,交不交消费税呢?请问有相关的解释文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在司法公开拍卖网站看到房屋一套,地点是未央区。据了解,前手出卖人(即被执行人)因未缴纳大修基金,未办理房产证,标的房屋当前因出卖人有购房贷款在银行抵押。请问:我在拍卖到标的房屋过程中,涉及哪些税费缴纳。
(一)个人转让住房(转让方)涉及以下税款: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丢失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请问,单位的业务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取得的定额发票盖的单位公章能否使用?开票方的答复是他们没有发票章,一律用的公章购买和使用的发票。《发票管理规定》不是要求购买和使用都需要发票专用章吗?
您好,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公章不能使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有一个政策是关于发生后,相关费用次年可以加计扣除一定的比率的,是首套软件产品销售还是技术转让成果方面的,想了解一下
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
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税2015年78号文件,对炼钢炉料30%即征即退那一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第4条,“纳税人应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如何界定?当地工信部门对照工信部公告2016年74号公告附件1《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实地核实对照后,出具了符合准入条件的证明可以吗?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 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 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