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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企业所得税下,固定资产类别有一类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此类别定义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固定资产举例说明。

企业所得税下,固定资产类别有一类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此类别定义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固定资产举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暂无关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此类定义的专门文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能以购入在建工程中的不同类型房屋价格直接作为扣除项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能以购入在建工程中的不同类型房屋价格直接作为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如果该在建工程购入时已明确不同类型的房屋的价格(如住宅、商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能以购入在建工程中的不同类型房屋价格直接作为扣除项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四、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软件的订购周期只能选择一年,在年初支付,但是阿里巴巴开具发票给我司却是按月形式。我们想了解一下这样的做法符合税法规定吗?

软件的订购周期只能选择一年,在年初支付,但是阿里巴巴开具发票给我司却是按月形式。我们想了解一下这样的做法符合税法规定吗?

我司支付软件使用费给阿里巴巴,用于使用天猫后台的工具软件,软件的订购周期只能选择一年,在年初支付,但是阿里巴巴开具发票给我司却是按月形式。我们想了解一下这样的做法符合税法规定吗?是根据税法哪条规定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

1. 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

3.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

谢谢您!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发票税率与合同税率不一样,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退回开发商多预收的税款

发票税率与合同税率不一样,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退回开发商多预收的税款

2017年4月买的房子,合同约定了预收金额、预收税额以及预收税率11%,因为开发商延迟交房,到2019年5月交房时税率已降至9%;开发商开出的发票是9%的税率,票面的金额和税额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那么作为购房者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当初多预收的税额?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主营生产销售混凝土,并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我公司提供主材并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混凝土,再销售给客户,请问我们公司给客户是开具13%还是3%的发票呢?

一般纳税人,主营生产销售混凝土,并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我公司提供主材并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混凝土,再销售给客户,请问我们公司给客户是开具13%还是3%的发票呢?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营生产销售混凝土,并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我公司提供主材并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混凝土,再销售给客户,请问我们公司给客户是开具13%还是3%的发票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直接根据票面总额计入当期费用,还是需要认证后再做转出处理

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直接根据票面总额计入当期费用,还是需要认证后再做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上文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需按上述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我每月收入只有3千左右,达不到每月5千元收入,请问能从红利中申报减免红利?

我每月收入只有3千左右,达不到每月5千元收入,请问能从红利中申报减免红利?

我有公司内部股23万左右,转让后扣红利3万多,但我每月收入只有3千左右,达不到每月5千元收入,请问能从红利中申报减免红利?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支付给员工的误餐补助,无发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支付给员工的误餐补助,无发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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