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申报员工1月个人所得税时误将部分工资作为年终奖申报,而二月实际发放年终奖时,将之与工资一起作为当月综合所得申报。请问这种情况会否可以更正申报,1月全部申报月度综合所得,二月部分月度综合所得部分年终奖?更正后一月补缴税金是否要缴纳滞纳金,而二月需要退税,是否要进行申请退税?
扣缴单位申报错误,可以通过扣缴客户端更正往期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误收多缴退抵税申请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申报纳税 >3.21.1 误收多缴退抵税”。
河南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销售方的开户行以及账号未填写可以作为单位的报销凭据吗?(其他所有发票票面信息填写完整),例如图片中的情况可以报销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你好:部分零星采购物料由于采购金额较小,无法取得发票,为了完整准确核算库存和成本费用情况,请问这部分物料可否纳入物料库存和成本费用核算,在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同时无票采购调增额度是否有最高额度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财税【2019】86号第4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是如何理解:是先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此时,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准备金余额为冲减后剩下的余额,以此数据再计算出当年准予税前准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还是先计算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冲减截至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这个问题北京和重庆12366纳税服务中心的答复是先冲再提,这个文件覆盖全国,执行口径应该是一样的。请问我们省的企业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这个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事件:个人房产于2017年商贷购买,在2019年6月申请商贷转公积金,公积金按首套房提供贷款。公积金于2019年9月审批通过放款。在2019年1月至8月已按商业贷款填报了个税专项扣除中的房贷扣除数,9月以后纯公积金贷款,能不能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如果能享受,房贷的专项扣除该如何填写?
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在支付宝上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显示扣费成功,但是没发短信,再次输入身份证号姓名查询时依然显示未缴费,钱也没退回,这是怎么回事?
如您需要缴纳社保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纳:(1)通过微信缴费。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办理社保费缴纳。(2)通过支付宝缴费。进入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自然人社保征收”,办理社保费缴纳。(3)通过“网上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APP手机终端缴费。手机下载“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版)”,通过“首页”-“我的税费”-“缴税费”-“社保费”缴费,办理社保费缴纳。(4)通过微信钱包缴费。点击“支付”-“生活缴费”-“社保医保”缴费,办理社保费缴纳。(5)通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开票金额8万元左右,其中有自己公司开的专用发票3万元左右,专票和普票一起未超过10万元,请问,自己开的专票可以计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请问我司购进的货物在开具销项发票时货物名称跟购进的货物名称是一致的,但是规格型号是根据仓库管理入库单上面的规格开具是否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填写销售货物的规格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