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对方公司办事,在禁烟区吸烟被抓而向对方支付的罚款,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中“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的规定?能否在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已经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再去读其他专业的成人教育(如自学考试)专科或者本科,是否属于学历继续教育扣除,能否申请学历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局稽查局对我局检查后,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定性方面,我公司和稽查局存在不同意见,特咨询如下:
1、我公司自2011年度开始取得预售房款,当时因为资金紧张,没有全额按照预售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2014年,我公司资金宽裕时,已基本上在2014年申报缴纳。稽查局核查后,认为2011-2013年度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定性为偷税。我公司认为,虽然有2011-2013年度存在少交税款问题,但已在2014年度申报缴纳,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存在偷税行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单位,总建筑面积为94,265.28(其中:普通住宅 76,683.43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当中包括阳台面积,但房产局测绘并未完测绘); 网点 10,233.42平方米; 地下车位 5,163.85平方米; 产权车库 704.98平方米; 换热站 839.88平方米; 物业用房 639.72平方米;)可售总建筑面积为79,150.03平方米;现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规定: 2.关于计算无产权地下车位成本费用的方法
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不参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契税计税依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摊;
无产权地下车位不允许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四项成本;
无产权地下车位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四项成本金额/总建筑面积*无产权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4.无产权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以房产局最终测绘的总面积为准,含过道等面积;允许扣除设备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
5.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关于面积的确定以房产局最终测绘的面积为准,对无房产局测绘面积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客观、公正的依据来确定。
由于文件中规定总建筑面积,对于此项没有太懂,关于总建筑面积取数口径,是否为企业设计院蓝图图纸中显示,还是房产网测绘的口径所说的可售面积。
由于本公司一期总成本2.3亿*(5,163.85/94,265.28)=1000万元;2.3亿*(5,163.85/79,150.03+5,163.85+839.88+639.72)=1500万元;对本公司成本影响较大。望贵局领导考虑!!!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造成多交了增值税,税务机关也给退,由于税务系统发不出退税申请无法退税,本想以后抵交以后税款,我公司面临破产,已无法经营,向税务大厅提出退税申请,可是税务系统不显示多交税款.税务机关无法退税,我公司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我司是集团公司里的企业管理公司,负责集团其他企业的财务服务,因业务需要,由我司牵头与银联合作,银联开发一套软件平台给各厂业务部门在销售活动中使用,我司负责收集各厂的需要提给银联做系统开发和优化。银联收费包括系统使用费、网络专线费和短信功能费。请问,银联可否按各厂的使用情况将费用合计开发票给我司,我司再分别按各厂的实际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给各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父母年龄未满60周岁,无法在个税app上提交专项附加扣除,提示未满60周岁无法输入,但是2020年度1月份当月满60周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