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我公司营业税时根据预收款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上面积、单价为合同面积、单价,金额为营业税收款金额,面积、单价、金额间无直接勾稽关系,目前我公司业主在办理契税时因发票面积、单价、金额勾稽关系不正确受阻,请问我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是否正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个体的双税种,连续12个月开票为:服务340万,销售220万,是不是要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以前税务专管员给我们说的是服务或销售任一类达到500万才升了一般纳税人,请问到底是啥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我司为境内一家生产企业,向境外的实验室支付服务费,境外实验室全部是境外人员,该实验室是境外企业,于我司无关联,试验之后的报告用于境外国家登记费,登记后我司方可以在境外销售我司产品。请问,我司向境外实验室支付的试验费是否免交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想问一下 如果是收取的价外费用性质的运杂费,可以从资源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吗? 我的理解是假设共收取40万元,其中3万元是运杂费,如果发票上开具了3万元的价外费用,那么属于单独核算,可以扣除;如果是就40万元开具了销售货物的发票,不属于单独核算,不能扣除。只是税务机关可以判断价外费用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可以进行调整。
麻烦辛苦解答一下,我的理解是对的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食品加工企业销售油炸食品后的废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销售食用植物油,与销售使用后的食用植物油税率有什么区别?
油炸过食物的食用植物油比照食用植物油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贵局关于的技术进口免征增值税的回复,我们单位的缴税行为是2018年5月份,是在2019年11月1日新规定出台前发生的。此笔税款是在取得省科技部门的认定前缴纳的。后来我们知道了有此项优惠政策后,取得了省科技厅进行了认定,现在申请这项退税,可以吗?会不会因为取得认定在后,而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