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于2017年将自行开发的一处商品房预售给业主,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约定房屋总价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单价,按照当时的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指引在补充协议对总房价按增值税税率11%拆分不含税价金额和增值税金额进行罗列表述,同时约定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该项目与2019年11月交付,因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和2019年5月对增值税税率两次调整,目前增值税税率为9%,房地产企业在交付时按照9%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给业主,导致发票不含税金额高于合同补充协议中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从而引起业主办产证时应缴纳的契税相应增加。但业主认为房地产企业应按11%的增值税税率开具,业主按此不含税金额缴纳契税即可。请问:房地产企业在交付时开具9%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业主要求按11%开具发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因增值税税率下调,导致的不含税金额增加,从而引起业主缴纳契税金额增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请就上述3个问题,给予税收政策解答!谢谢
我公司是PPP项目公司,与政府实施机构住建局签订PPP特许经营合同,政府授权公司负责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项目建设内容为市政道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维护,运营期20年,运营期每年政府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作为项目公司投资回报。
可用性服务费包括项目建设投资、融资成本、税费、其他支出及必要的合理回报。运维绩效服务费包括维护成本、税费、其它及合理的回报。
现在主要是可用性服务费部分有疑异。收到可用性服务费应如何进行收入定性,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应适用增值税哪项税目、税率,请税务部门能予明确,谢谢!
我公司是矿山企业,从事有色金属开采,因国家项目,公司采矿权被压覆无法继续生产,经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请问矿权压覆的补偿金需要开具发票吗?如果要开,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属于上述规定的开具发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需咨询财政部门开具收据。
个人出租住房,已找税务局代开发票,但缴税的完税证明上无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完税证明,是否缴纳了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境内个人私房出租也适用上述免税政策。问题所述情况,若是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免征。如享受免税优惠,完税证明则无体现。
个人开票报销,对方为长租公寓,合同签订方为个人,是否能够开出企业抬头发票用于个人报销,是否需要补充文件证明(若需要需要补充什么),对方是否会涉及虚开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如果合同约定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不含增值税)”,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完税并开具发票后承租方可按规定税前列支。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每天支付差旅费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应该算是工资形式的补贴吗?如果是的话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吗?
因为我有在一些文章上看到说在一定额度以下的类似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想确认一下。多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