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注册的一个合作社,10月25号到税局报备,11月18日接到电话个人所得税未申报,19日到税务专管员处处理,因第一次去报备办税人员没有说告知专管员和所属片区,银行账户未开立, 被专管员告知需要缴纳罚金,和专管员说了原因打出的罚单900元
下午我办理另外一家合作社,所属片区不同专管员也不同,10月23号报备,其它条件完全一致,专管员给出的罚金50元
罚金是按专管员自己的意愿打出来的吗?虽然是2000元以内但我觉得酌情罚款就好,这到好 上来就是900
对方以个人名义跟我司签订了承租合同,现在要求我司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给他,用于对公报销。请问对方需提供什么信息或材料,我司才能为其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对方提供的材料,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您好,如实际服务接受方为自然人,则应据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附件2:……一、……(一)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七)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您好,请问,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实际损失已经发生,账务已做处理,且存在保险理赔款,但具体的理赔金额尚不确定,还在与保险公司洽谈中,请问,此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先进行税前扣除,而理赔款等金额确定时再在对应的年度将理赔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缴纳所得税?还是只能将此资产损失先做纳税调增,待理赔金额确定后再在对应的年度扣除理赔款后进行税前扣除呢(假设理赔额小于损失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在小区内有一处独立的地下停车场(非人防工程,有产权),目前还未出租出售。请问我公司的地下停车场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请问我司在2018年4月开具了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某些主观原因,需要作废,请问可以吗?如果可以我该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开出的普通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在开具当月进行作废;如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小公司董事、监事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公司董事、监事再到本单位只领取工资薪金不交社保,是否合法。若按劳务报酬领取报酬,是否要每个月开劳务发票。董事费、监事费,是否可以与人工费开在一张劳务发票上。
第一,关于“小公司董事、监事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公司董事、监事再到本单位只领取工资薪金不交社保,是否合法。”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范围,由当地人社部门来认定。
第二,需要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关于“兼职人员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兼职人员在本单位不交社保只领取工资薪金,合法吗”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范围,由当地人社部门来认定。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务处理方面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是投资者本人自己缴纳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缴纳?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后,税务局是给投资者开具完税凭证,还是给个人独资企业开具完税凭证呢?
3、如果是给个人独资企业开具完税凭证,是不是意味着纳税义务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呢?
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等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