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现在有笔这样的业务,咨询一下应如何处理:企业A租赁了企业B 的商业房屋,租赁时为清水状态,企业A租赁后进行了装修,现在企业B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客户企业C。根据三方达成的协议,企业A出售装修给企业C,企业B出售房屋给企业C。企业A/B/C均为一般纳税人。现在请问是否可以这样分别出售?如果可以,企业A开具发票时应选择哪个税目?企业A是否需要变更营业范围?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的一个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个人),现在这个合伙企业计划转让所持有的我公司的股权。问题:1.该合伙企业转让这项股权适用的税率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还是按“经营所得”的5%-35%的五级税率?2.股权转让时,个税由谁来代扣代缴?受让方还是该合伙企业?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我经常在1688网站上面购买商品,但是1688网站上面从不开发票,找他们要他们也不给,1688平台上面也没有投诉入口,这个你们可以管一下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问题:请临时工或者个人打扫清洁,打扫了10次,但是一个月或几个月才结算一次并开票,这是算1次还是算10次呢?再比如这个稿酬,单位职工每次发表一篇简讯有几十块钱,但是一年结算一次,这个应该按每次发表短讯算1次还是结算1次算1次呢?比如下面这张票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我公司12月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现主管分局让补申报10、11月增值税、附加税等税种并缴纳罚款,因我公司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7-9月已正常申报,10、11月不须申报,请问这是税局人员核定税费种生效日期的问题还是我公司的问题,我公司应该缴纳罚款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近日部分省份(江苏、新疆、安徽、山东)回复纳税人时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汇算清缴时可重新选择计税方式,请问我省能否重新选择?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19年时已经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能否在汇算清缴时变更?或者全年一次性奖金已经单独扣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您2019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经单独扣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案例:企业2018年12月购入价值300万元并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按照折旧年限6年;同时也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请问一下:
1)2019年,企业会计上折旧额为30万;税法上按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折旧,税法折旧额为50万。那么请问一下,2019年研发加计中可以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额是30万,还是50万?
2)2019年,企业会计折旧额为30万,税法上按照一次性折旧,税法折旧额300万。请问一下,2019年研发加计中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额是30万,还是300万?
我于2018年1月购买上户的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在2018年9月18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中,具体为比亚迪BYD6460STHEV5,问题1:现在是否能根据这个政策享受免交车船税:2、现在保险公司说法是我这个车型是要在9月18日后上户的才能免交车船税,9.18前的不免,请问是否税务局这边是按这个执行的?3、如果是以9月18日上户为分界线,依据是什么?4、如果不是,现在我应该怎么才能免交车船税?
收到的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